通知规定,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负责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从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同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需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此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需进行一次核定,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无需重新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则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最高不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且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也应当一致。
通知的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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