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发改委(局、经发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我市城市发展现状和规范化管理要求,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主城区(不含金坛区)免费停车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现状和规范化管理要求,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配置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主城区(不含金坛区)免费停车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
1.机动车在各类停车设施中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将免收停放服务费。
2.机动车进入公园配套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免费停放2小时(含)。
3.对于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的新能源汽车,其每天首次免费停放时间将延长至2小时(含)。但是,如果连续停放时长跨计时和计次,或者超过24小时连续停放车辆,则免费停放时间不重复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本优惠不适用于接受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4.如果您所在的停车设施现行免费停放时间超过了上述公布的免费时间,那么您仍然需要按照现行的免费时间执行。
5.各类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
二、实施差异化的停车收费政策。
1.区域划分。机动车停放区域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见附件1)。
2.区分车型。机动车车型包括小型车(蓝/绿牌、5座及以下黄牌教练车)和中大型车(黄/黄绿牌、5座及以下黄牌教练车除外)。
3.停车设施的类型。根据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规定,停车设施可分为六类,分别是: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医院配套停车设施、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设施。
4.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成本、周边停车收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三、调整部分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
1.本标准调整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见附件2)、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见附件3),以及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见附件4)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对于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新能源汽车,其停放服务费将享受50%的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本优惠不适用于以下车辆:因交通事故、故障或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辆,以及包月停放的车辆。
3.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车辆,在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时,可享受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优惠。
4.对于上述各类停车设施,如果现行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那么仍需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处或交费地点,应设置《常州市停车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见附件5),以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各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及时调整停车设施的电子计费系统,以符合政策要求。
3.各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如实收取停车费用,不得通过反向抹零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本通知将于2023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5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常州市政府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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