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告,编号为68,即2023年第11号。
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一、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果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当年上半年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在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如果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那么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对于在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果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那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当年前三季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也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用“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还需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将该资料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起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也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