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工原函〔202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原材料函〔2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司拟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1),现向贵单位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司拟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1),现向贵单位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新增。对于那些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已实现批量产业化、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用户使用存在顾虑且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将予以新增。
(二)删除。已经获得批量支持,且产业化应用已经非常成熟的新材料产品。这些产品已经没有显著的市场应用风险,或者根本不存在应用风险。
(三)调整。对于那些产品已经实现迭代升级,但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市场应用风险仍然较高的新材料产品,其性能指标应根据实际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二、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动员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研提修订意见,并认真组织初审推荐。
(二)请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将推荐意见函和修订意见汇总表(见附件2)反馈给我司,并附上电子版文件。
(三)请将相关材料通过EMS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联系人为鞠伟,电话号码为010-68205566;张虎,电话号码为010-68205563。请发送电子邮件至liuyilang@miit.gov.cn。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pdf。请注意,我并没有改变原文的意思。
附件2: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3年6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