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毒品不仅会危害家庭,还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才是犯罪,而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并不触犯法律。
2019年9月,曾某邀请刘某、罗某等人到他预定的一间KTV厢房,与他一起吸食由他提供的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随后,民警在现场查获了这一违法行为,并发现曾某和6名其他吸毒人员的尿液呈阳性。
在这个案子移交给审查起诉后,兴宁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胡某和古某两位吸毒人员多次出资,通过陈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陈某应邀在其家中与两人一起吸食冰毒。
陈某,1970年生于兴宁,200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7次、强制隔离戒毒5次,依法应从严惩处。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吸毒容易成瘾,不要因为一时“嗨”而后悔终生。容留吸毒害人害己,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无论是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严厉处罚。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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