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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我们委在原《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制定了《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2023版)》。现印发给您,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23〕18号)同步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我委在原《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完善制定了《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卫医〔2023〕18号)同步废止。
2023年6月22日。
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管理办法。
(202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优质医疗资源的扩容和下沉,充分发挥其优势专业在引导、示范和带动方面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河南省中医药条例》和《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病)诊疗中心)应以满足区域内本专业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为重点。在中西医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应代表省内最高发展水平,并示范带动各级医疗机构本专业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第三条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和中医处将分别负责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以确保中西医类别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章设置与命名。
第四条: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应为河南省+专科(病)名称+诊疗中心。而省级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则应为河南省+中医专科(病)、中西医结合专科(病)名称+诊疗中心。
第五条: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及一些常见多发病和疑难疾病的中医和西医学术规范名称来确定专科(病)名称。原则上,每个专业只设立一个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
第六条:原则上,不设置诊疗中心的情况如下:(一)主要依靠少数特定设备开展的诊疗服务。
(一)主要依托少数特定设备开展的诊疗服务;
(二)主要依靠许可技术开展的诊疗服务。
(三)在专科(病)诊疗服务中,过程环节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其他不适宜设置的情况,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决定。
第七条: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名称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仅以挂牌使用。
第八条: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依托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该医院为三级医疗机构,且专科(病)相关诊疗科目齐全,服务质量和绩效分析评价综合数据在全省范围内领先;(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病)诊疗中心相关病种和中医诊疗率在全省范围内领先。
(一)三级医疗机构,设置有专科(病)相关的诊疗科目,相关病种服务质量与绩效分析评价综合数据全省领先。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病)诊疗中心相关病种、中医诊疗率全省领先。
(二)该医院应设有申报专业的专科门诊和专科病区、护理单元,专科(病)床位不少于40张,且专科(病)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近三年内诊疗量应保持连续增长,原则上区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60%,省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5%。
(三)申报专科(病)的诊疗中心,原则上应属于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中医重点专科或具有指导价值的特色专科(病)。
(四)该中心在省内拥有最高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技术咨询、临床教学和技术人员培训任务。
(五)近三年内,您所在的专业领域应举办过至少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或2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此外,您每年应在中华系列期刊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医类)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此外,您还应承担至少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得至少1项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成果。
(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合理搭配。科室至少应配备三名高级职称人员。业务带头人应具备正高级职称,且在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在省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七)我们配备了齐全的专业设施和设备,以满足本专科(病)的诊疗需求,并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八)在过去的三年中,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九)将申报专业纳入本院发展规划,并明确对诊疗中心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政策。
(十)原则上,省级质控中心所在医院不应再设置本专业诊疗中心。
第十条规定,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应承担以下职责:(一)不断提高医院本专业的医疗技术水平,使其在省内领先,并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一)持续提升依托医院本专业医疗技术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制定本专业的诊疗规范和指南,提高全省的规范化诊疗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成立专科联盟或专科协作网络,通过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辅助诊断等手段,推动疑难重症病例的会诊,并开展双向转诊工作。此外,在省内示范并推广高水平医学关键诊疗技术,以提升基层诊疗能力。
(四)我们应当致力于提升省内疑难危重症临床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为全省培养相关专业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五)开展针对患者的疑难危重症医学普及健康宣教工作,同时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疑难危重症医学知识。这将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疑难危重症医学的认识和理解,为大众健康做出贡献。
(六)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设置流程。
第十一条: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设置工作包括提交申请、审核资料、现场答辩和批准设置等步骤。申请者需在每年的3月和9月进行集中申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向其所在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申请文件中应详细介绍申报专业的条件、发展前景以及本院的支持政策等,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医院需首先获得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同意,然后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设置申请。申报医院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省直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需按照申报条件的要求递交资料。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核实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将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申报单位将被组织进行现场答辩,评审组将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意见书,经过研究同意设置专科(病)诊疗中心。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设立的专科(疾病)诊疗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考核的形式主要包括中心的自我评估、专家的评议以及数据分析等。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医院的基本条件和中心的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规定了考核结果的等级,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心,将会得到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对不符合条件或未能履行职责的专科(疾病)诊疗中心进行限期整改。如果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该专科(疾病)诊疗中心将被取消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专科(病)诊疗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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