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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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充电基础设施是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上数量最多、服务范围最广、品种类型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了进一步构建高质量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地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2023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发展目标:

到2030年,我们将基本建成一个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这将有力地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并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我们将建设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并努力在大中型以上城市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同时,我们将稳步提升农村地区的充电服务覆盖率。 我们的充电基础设施将具备快慢互补、智能开放的特点,提供安全可靠、经济便捷的充电服务。我们将基本完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并实现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们将不断提高技术装备和科技创新水平,使之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优化并完善网络布局。

建设高效便捷的城际充电网络。重点关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6轴7廊8通道”主骨架,加快弥补重点城市之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的短板,强化充电线路之间的有效衔接,以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的需求。拓展国家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强化关键节点充电网络的连接能力。

建设互联互通的城市群都市圈充电网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协同建设,强化不同城市充电服务数据的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络的智慧化升级改造,以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的有效衔接,提升电动汽车在城市群、都市圈及重点城市的通达能力。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重点地区,加强充电网络的加密建设,打造连接区域主要城市的快速充电网络。我们的目标是使充电技术、标准和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建设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依托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他区域有序延伸。大力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

建设覆盖农村地区的有效充电网络。促进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积极推动在县级城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结合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快在大型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规划布局充电网络,大力推动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加快重点区域的建设。

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优化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的要求。

我们应当大力推进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包括“三中心”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同时,我们应当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

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推动社会化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投资的多元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模式,以提高车位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

制定并实施统一标准。随着电动汽车智能化和网联化的不断发展,以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的不断需求,我们将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在建设运维、产品性能和互联互通等方面,我们将不断迭代更新标准,加快先进充换电技术的标准制修订,以提升我们标准在国际上的引领能力。我们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车桩产品功能范围。

构建信息网平台。推动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的建设,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加强省级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明确信息采集边界和使用范围,促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

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制造、安装建设、运营维护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政策。重点构建以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压实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加强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

为了提升车辆与电网之间的双向互动能力,我们应当大力推广智能充电基础设施的应用。新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尽可能采用智能设施,并且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同时,我们应当积极推进配电网的智能化改造,以增强对电动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

我们鼓励创新技术的应用,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我们将打造一个车、桩、网智慧融合的创新平台。我们将加快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和光储充协同控制等技术的研究,并示范建设无线充电线路和车位。我们将加强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系统和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的研究。

加强支持保障力度。

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地方政府在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着力点。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省级政府应以构建高质量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重点,科学制定布局规划,并与交通网络体系进行衔接融合。

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在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

强化要素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给予资金支持。我们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并加大对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力度。此外,我们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途径获得支持。

加强协同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各相关方面,统筹推进本指导意见的实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对各地的指导监督。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编辑整理: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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