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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于厦门!一名男子将0.69克毒品转售,仅加价100元,是否构成贩毒?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最近,海沧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他加价了100元。
转售0.69克毒品。这样表达更为准确和流畅。
在2021年,潘某通过微信群聊认识了一位名叫“大头”的男子。在交谈中,“大头”得知潘某有吸毒的嗜好,于是询问潘某是否可以购买毒品。潘某欣然同意了。
之后,潘某花费1400元向上家购买了毒品,并加价100元,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大头”。
交易当天被捕。
身上所携带的毒品被查扣。
潘某在交易当天被民警抓获,其身上查获了毒品。经过鉴定和称重,被扣押的毒品被确认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69克。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9克,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辩护人认为,潘某的行为属于为他人代购,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系为他人代购,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潘某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潘某只是为他人代购毒品用于吸食,没有追求牟利。他所收取的差价与代购毒品所必需的交通费用相当,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海沧法院判决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判处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海沧法院认为,潘某明知毒品而出售或收取毒资,完成交易后客观上获得了非法利益,导致毒品在社会上流通,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解释说,为什么潘某被判定为贩毒?
为啥潘某这样算贩毒?
毒品代购是指行为人代替吸毒者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而转售毒品则是指行为人从毒品卖家处购买毒品,然后加价或变相加价出售给吸毒者,以谋取非法利益。
在本案中,潘某通过自行联系上家并加价100元,将毒品转售给“大头”,因此该行为属于转售而非代购。
尽管潘某的获利并不大,但我们不能否认他主观上想要获利,以及客观上确实获得了实际利益的事实。此外,以牟利为目的并不是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潘某从事代购毒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为这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璐璐敲黑板:即使你只赚取“面粉钱”
就算你只赚“面粉钱”
也是“卖白银”啊!
赚取的利润不论多少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所销售的商品是毒品!
最后,我想送给你一句话: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结尾-
来源:海峡导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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