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2

重温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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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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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制定目标

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指什么?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02

领导干部有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的权力。

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的是什么?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

1.在案件的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帮助并表达对案件的看法。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或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5.其他违法干涉司法活动、阻碍司法公正的情形。

(三)当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应对?

应当全面、如实地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任何人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六个不得”的原则。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出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和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的决定。

不得对司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除非有法定理由,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不得免去司法人员的职务、调动、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03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

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离退休人员。

(二)哪些情况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1.在案件的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帮助并表达对案件的看法。

2.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违反规定,将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的涉案材料转递给他人。

4.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行为。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当遵守“三个不得”和“三个应当”的原则。

1.不得利用职权“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过问或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打听案情。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打招呼。

2."三个应当"

应当遵守法纪,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我们应当坚决拒绝。

对于不按照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人,应当告知他们按照程序办理。

(四)当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

应当全面、如实地记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04善于利用时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律师、特殊关系人以及中介组织之间的接触和交往。

关于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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