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近期,纪检监察机关发布了多份通报,指出随着行贿手段的不断翻新,一些行贿人将贿赂行为冠以“人情往来”之名,采取“明礼暗贿”“形礼实贿”“礼贿不分”等方式进行行贿。这种“人情往来”已经变得扭曲变形,成为针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贿手段。
变味的“人情往来”,打开了权钱交易的大门,污染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必须进行有力整治。那么,如何区分馈赠与行贿、收礼与受贿之间的界限呢?如何对披着“人情往来”外衣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呢?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真是悔不当初!”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公安局留置期间,该局原二级警长黄向阳追悔莫及。
黄向阳与成都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从小一起长大,两人还是高中同班同学,经常往来。每逢红白喜事,两家都会互相帮忙。然而,随着黄向阳职务的提升,他与吴某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不纯粹。
在2018年5月,黄向阳担任金湖县公安局黎城镇派出所教导员。他利用与吴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的工作关系,向案件承办人员说情打招呼,并在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为吴某提供帮助。为了表达对黄向阳的感谢,吴某专程从成都赶回金湖,以好久未见为由邀请黄向阳聚餐。饭后,黄向阳对吴某说:“你外孙女马上一周岁了,专门从成都带给她一套金手镯。”吴某收下了这套价值3.2万元的礼品。黄向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他被“双开”,2022年4月因犯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浙江省玉环市纪委常委蔡永光告诉记者,近年来,为了规避违法犯罪风险,行贿者采取了多种花样翻新的手段。他们以“人情往来”的外衣为掩饰,实则进行权钱交易。这种行为逐渐成为当前行受贿犯罪的典型类型之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章明分析,行贿者通常以亲戚、同学、老乡、朋友等私人关系为外在形式进行交往。他们通常在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期间或民间风俗如红白事、升学、乔迁等时候收送礼品、消费卡、红包等。
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彭伟分析,披着“人情往来”外衣的行受贿花样繁多,总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节日问候型,逢年过节赠送礼金礼卡或价值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名贵烟酒、特产、首饰、收藏品等;二是关心家庭型,借口孩子升学留学、家属患病治疗、家庭买房买车等收受贺礼、慰问金及“借款”,或长期“借用”行贿人住房、车辆;三是提供渠道型,行贿人以帮忙投资、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受贿人提供所谓“投资渠道”,以利息、收益为名进行利益输送。
在实践中,“明礼暗贿”“形礼实贿”“礼贿不分”屡见不鲜。有些行贿人会以“人情往来”的名义进行贿赂,试图模糊馈赠与行贿、收礼与受贿之间的界限。然而,正常往来与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有着本质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1)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以及历史上交往的程度和方式;(2)往来财物的价值;(3)提供财物方对接受方是否有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湖北省沙洋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郑娟娟分析,正常往来是基于感情而建立,不附带条件,与非正当利益无关;受贿行贿则基于受贿者的职务、社会地位或利益关系而产生权钱交易。彭伟指出,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通常符合以下特征:人情不纯粹、数额不正常、往来不对等。这些特征也是区分正常往来和行受贿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
“撕开‘人情往来’的面纱,关键在于正确区分权与情。”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吴汮晟表示,要判断双方关系是否具有对等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正常往来通常发生在血亲、姻亲、同事等特定关系之间,以血缘、感情为基础,双方互相熟悉、身份对等。行受贿双方关系的建立往往以权力为基础,职权为纽带。其次,正常往来并不存在请托事由,更多是一种礼尚往来。再次,正常往来通常有来有往,即财物流向具有双向等价性。贿赂本质上是“以钱换权”,“权钱交易”,财物流向具有单向性。最后,正常往来数额往往具有合理性,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坤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时,应紧紧围绕“钱往权来”这一核心,重点关注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承诺或实际谋利等要件。
例如,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华某曾收受私营企业主水某以给其婆婆祝寿名义所送现金6万元,以及水某妻子春节期间所送价值上万元的项链1条。在查办该案时,水某夫妇给华某的“红包”和项链被包装成人情和惯例。考虑到华某的职务职权范围和水某公司经营业务之间存在巨大“交叉性”,办案人员通过对“收钱+承诺或实际谋利”这一关键情况的深入挖掘和细致调查,成功瓦解了试图使权钱交易变得“合理”的攻守联盟。
“人情往来”掺杂了权力、金钱和利益,就容易变成“礼贿不分”。部分领导干部在同学、朋友、亲戚的问候中,失去了对“人情往来”的警惕,看不清“人情往来”的真实目的,陷入了“人情往来”的陷阱。
台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李巍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一些领导干部自身要求不高,底线不牢固,思想作风不扎实,容易被“讲义气”“够朋友”的思想所击中;二是相关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监督和查处震慑不及时。
为了避免被“温水”所麻痹而成为“青蛙”,领导干部应当从自身做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江苏省扬中市纪委监委以“清风行动”为抓手,紧盯节假日和红白事中的“人情往来”开展专项监督,全面摸排异常情况,坚决查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保持震慑常在,打破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混淆视听的幻想。
从案件查办情况来看,“人情”腐败往往与受贿者的家庭密不可分。因此,我们应通过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设清廉家风、开展廉政家访等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例如,沙洋县纪委监委与辖区监狱建立了警示教育合作关系,定期组织全县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家属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这样,干部及家属就能亲身感受监狱的真实场景,目睹真实的鲜活腐败案例,听取前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的深刻忏悔。通过“零距离”的感受,他们能够深刻体会到“一念之差”与自由“一墙之隔”之间的巨大反差,内心受到震撼和冲击,进一步筑牢了廉洁防线。
浙江省三门县纪委监委针对“人情往来”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强对相关案件的分析研判,深入挖掘细查利用吃喝送礼搞利益交换、请托办事等问题。图为三门县纪检监察干部在调查核实相关问题线索。
破除“人情”腐败,不仅需要在“关键少数”监督查办上发力,更需要在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上发力。“围猎”者本质上看中的是被“围猎”者手中的权力或职务影响力,他们试图通过“人情往来”方式,在工程项目承接、职务提拔晋升等方面为自身谋取利益。为了做深做实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玉环市纪委监委注重“惩、治、防”同向发力、综合发力,通过“室室”联动对典型问题、表现形式、深层原因等开展会商研究。他们向市财政局、市城建集团等单位制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扎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推动制定完善财务报销管理、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评估。这样一来,对工程承建方、监理方进行全过程监督,努力切断“人情”利益输送的发生路径。
坚持查处受贿和行贿,切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浙江省温岭市纪委监委对巨额行贿和多次行贿采取严肃处理。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围猎”领导干部和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联合惩戒,提高行贿者的违法成本,并加大行贿案例曝光力度。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开通“纪企直通码”,拓宽企业监督举报渠道,有效推动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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