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住房方面的作用,减轻购房职工家庭的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公积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可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转换为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同意借款人自行筹措资金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全部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章商转公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借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必须为商业贷款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了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借款人原有的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
(一)借款人在申办商转公贷款前,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
(二)借款人需自行筹措资金,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全部本息,或者采用担保人过渡的方式。
(三)原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已使用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商转公贷款。
(五)如果借款人和其配偶的信用记录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出现恶意拖欠的情况,那么他们将无法申请使用商转公贷款。
(六)借款人原商业贷款的发放日期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第三章: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利率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及担保方式
第八条: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的。
1、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原件。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的原件。
3、原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4、需提供原件的税收完税证明。
5、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
6、提供结清证明原件。
7、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8、借款人和配偶的户口簿和结婚证的原件(如果借款人是未婚,需要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如果配偶是离异且未再婚,需要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
9、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原件。
第九条:采用担保人过渡方式。
1、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原件。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的原件。
3、原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4、贷款还款清单的原件。
5、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
6、借款人和配偶的户口簿和结婚证的原件(如果借款人是未婚,需要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如果配偶是离异且未再婚,需要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
7、借款人需提供还款银行卡的原件。
8、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担保期间,其工作年限不得低于借款人贷款年限;(2)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得低于借款额的20%;(3)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得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也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担保方式。
1.对于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可以采用新购房屋进行房产抵押。
2.对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可采用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阶段性担保。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担保方式可由保证人担保变更为房产抵押担保。
第五章:商转公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提前偿还原商业贷款。
1、借款人应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结清原商业贷款。原商贷银行将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并注销抵押登记。
2、借款人需携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负责审核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借款人完成抵押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的个人银行卡(存折)。
4、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
第十二条:采用担保人过渡方式。
1、借款人需携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负责审核和审批,只有符合放款条件的申请,才能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卡(存折)。
3、借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
第六章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
为了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有序运行,根据公积金中心个人贷款比率的情况,商转公贷款将实施动态启停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6月25日起开始实施,但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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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州楼市、网络、宿州同城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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