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垃圾是否可以随意丢弃于生活垃圾桶内?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装修垃圾和绿化作业垃圾不能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装修垃圾和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如果违反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01制定目标
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4日,常熟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常福街道碧海路时,发现当事人孙某某正在垃圾中转站房内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到其他垃圾桶中。执法人员立即开启执法记录仪并亮明身份,当场指出其行为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属于首次被执法机关发现,且证据确凿。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执法机关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10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天自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评析:
居民装修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应存放在小区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由规范的装修垃圾运输车辆装运至处置地点进行分类回收利用。通过处罚该案,可以增强小区内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达到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并提高环卫作业人员清运生活垃圾的质量和效率。
那么,如果个人不按照要求投放垃圾,是否会构成违法行为呢?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他们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乱倒生活垃圾。
如果您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单位将面临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个人将面临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该条款将于2022年7月29日批准修改,并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太仓市浮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龙江路北环路路口的垃圾桶边有零散的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查看,并通过线索找到了当事人孙某。孙某在收到照片证据后,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孙某处以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其普及了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孙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会按照规定时间将垃圾投放至小区垃圾分类房内。
本案评析:
在普及法律和检查的基础上,仍有部分居民拒绝整改,随意丢弃垃圾或“过时投放”,影响了环境卫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并针对垃圾分类薄弱的小区,适当增加执法力量,通过“教育规范”与“执法办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引导居民规范投放生活垃圾,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
03
物业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日,昆山市千灯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千灯镇部分住宅小区时,发现清华名城小区的垃圾分类归集处存在生活垃圾未按规定投放、混装、错投的情况。经过现场核查,确认该行为是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该公司将厨余垃圾和可回收物投入了其他垃圾桶内。
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内存在错投、混装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9月3日再次检查时,责任人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执法人员通过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程序固定证据,并开具《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错投、混装行为,并前往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处理。
2022年9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张某某前往千灯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在小区内存在生活垃圾错投、混装的情况,并表示作为生活垃圾的投放责任人,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对于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深感惭愧。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齐全,依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整罚款。当事人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据当事人称,目前公司内已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确保垃圾在投放时分门别类,不影响后续收运。我们致力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力保障人居环境整洁。
本案评析:
作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不仅要履行投放管理责任人的义务,更要履行好投放责任人的义务。执法部门通过“教育规范”与“执法办案”的融合管理,推动物业做好垃圾分类的管理工作,自觉落实分类要求。
04善于利用时间。
某建设公司未履行规定职责。
按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7日,吴中区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建设公司在君益路与吴郡路交叉口的某地块工地办公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他们将其他垃圾投放在可回收物桶内,将其他垃圾投放在厨余垃圾桶内,违反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现场取证,告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14时前完成整改。
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有将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在厨余垃圾桶内的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开具了《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该公司的垃圾分类培训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员工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意识不够强烈。通过对该案件的处罚,可以有效地督促在建工地公司和个人严格按照《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准确地投放生活垃圾。
处罚并非目的,教育引导才是初衷。
教育引导,才是我们的初衷。
垃圾分类,小事不小。
也是国家的重要事项。
让垃圾分类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习惯。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让我们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的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