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罪与治理并重,对毒品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最高检禁毒十大典型案事例背后的故事。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6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加强禁毒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与往年不同,此次新闻发布会上不仅公布了5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还公布了5件加强禁毒工作的典型案例,令人耳目一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自觉将检察工作放到发展大局中去谋划,禁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告诉记者。他表示,今年4月,最高检开始征集禁毒工作典型案事例。第二检察厅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世界观、方法论与业务相融合,并充分运用到典型案事例的编选中。他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不仅能对检察人员加强业务指导,还能提高社会公众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2018年12月8日,刘某和石某明在湖南邵东高铁站乘坐网约车前往邵东。在车上,两人小心翼翼地拆开了从超市购买的两袋香果奶脆糖,将奶糖倒出,然后将143.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袋冰糖分别装入其中,并用打火机重新烫封。
两人到达高铁站后,刘某在前,石某明在后,通过安检并进入候车室。不同之处在于,石某明携带的香果奶脆糖中放的是冰糖,而刘某拿的则是装有冰毒的“糖果”。几分钟后,公安人员在候车室将刘某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随后,刘某主动交代同行人员石某明。根据刘某的指认,石某明也在候车室被抓获。
2019年5月20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刘某、石某明涉嫌运输毒品罪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石某明无罪。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抗诉。广东省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20年3月25日,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石某明的毒品犯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广东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刘磊告诉记者,“我们在审查中发现,除运输毒品外,石某明还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为此,广东省检察院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加强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刘磊表示,通过对系列相关案件进行串并分析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发现了石某明的上家陈某求(另案处理)和下家刘甲(化名,另案处理)。
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对石某明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了研讨。
"据刘甲供述,负责安排此次运输毒品的石某强(另案处理)告诉他,上次给他运输毒品的两个人在这次运输毒品时被抓,而之前运输毒品的人正是刘某和石某明。此外,之前刘甲给石某强打毒品赃款时,石某强曾给过刘甲一个手机号码,用于确认钱款是否到位,而这个手机号码的主人正是石某明。这些间接证据表明,石某明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刘磊表示,通过与同案犯刘某、上家陈某求、下家刘甲共同指认,已经形成了石某明毒品犯罪的完整证据链。
经过审查,广东省检察院认为法院对石某明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未认定刘某的立功情节,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因此,广东省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院再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再审。2022年3月25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石某明被认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某被认定构成立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刘磊看来,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抗诉案件时,应坚持全案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接续抗诉等形式,切实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同时,要加强串并案分析,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尤其重视毒品犯罪“上下家”证据的挖掘,最终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2019年4月21日,李某在收取包裹时被早已盯上他的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干警抓获。同时,包裹中99.86克的冰毒也被带走。
在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李某的上家钟某均涉嫌多次贩卖毒品。因此,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李某等人提起公诉,并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收集钟某均贩卖毒品的犯罪证据。
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勘验分析和证人证言的查明,检察机关发现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钟某均与李某等人共谋,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冰毒从四川省长宁县等地邮寄至嘉兴市,由李某等人负责接收。钟某均再与嘉兴等地的购毒人员联系,将毒品进行贩卖。钟某均通过上述方式向金某、钱某凤、刘某等人贩卖冰毒60余次,共计683.02克,收取毒资28.5万余元。南湖区检察院认为钟某均是遗漏的重大同案犯,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我们在和南湖区公安分局沟通中得知,他们也曾将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发送至四川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抓捕钟某均,后在共同抓捕过程中,钟某均逃跑,但在其住处查获冰毒53克。”南湖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宓静叶告诉记者,《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发出后,南湖区公安分局和四川公安机关沟通得知,钟某均已被抓获。长宁县法院认定钟某均非法持有冰毒53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在南湖区公安分局将钟某均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钟某均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南湖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嘉兴市检察院。同时,南湖区检察院认为,钟某均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一直在从事贩毒活动,四川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53克冰毒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在讨论钟某均贩卖、运输毒品案的案情。
在最高检的协调下,四川省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制发了再审检察建议。当地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并将案件退回长宁县检察院。2022年4月27日,长宁县检察院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嘉兴市检察机关。同年5月19日,嘉兴市检察院补充起诉了钟某均贩卖冰毒53克的犯罪事实。最终,钟某均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前犯罪分子采取异地遥控指挥、寄递贩运等方式贩卖毒品现象增多,客观上增加了查处难度,容易遗漏犯罪‘上下家’、同案犯等情况。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对于毒品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依法行使追诉权,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宓静叶说,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指控犯罪的主导作用,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取证方向、目的和具体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袁某在山东省滕州市家中制造含γ-羟丁酸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并贩卖。
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袁某家中查获了668支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以及制毒原料和工具。经过称重和鉴定,这些液体重量为2460克,其中γ-羟丁酸的含量在36.3ug/ml至56.5ug/ml之间。此外,袁某共贩卖了45700余支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获得了107万余元的利润。
2021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由于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对袁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我们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食药监等部门人员进行研讨,了解到γ-羟丁酸可以通过化学方式配比生成。"滕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杨文静告诉记者,在引导侦查后,公安机关发现袁某曾在化工厂工作,并在作案前多次在手机上搜索如何生成γ-羟丁酸。尽管他们明知γ-羟丁酸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仍然制造并贩卖,具有制造和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在确立了这一关键证据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27日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滕州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我们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袁某收取毒品赃款后,出现即收即转的情况,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杨文静说,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毒品赃款去向开展侦查,对洗钱犯罪进行深入挖掘。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由于袁某通过寄递方式交易毒品,其辩解部分资金转账并非贩毒所得,且社交平台上的毒品交易记录已被删除,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因此,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取了购毒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梳理出了双方的毒品交易与转账记录。同时,调取了通话详单、快递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购毒者的证言,确定了袁某毒品交易的次数与数量。
在2022年4月,滕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和洗钱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3日,滕州市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5万元,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益以及孳息。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要善于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力量,重视对电子数据、搜索查询记录等的审查,结合被告人的从业经历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杨文静指出,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善于发掘洗钱犯罪的线索,引导侦查机关追查毒资流向、确定涉案资产的性质和权属,并加强对毒品犯罪链中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在具体办案中为检察人员提供了指引,而优秀的办案机制和经验做法则为各地检察机关推进毒品犯罪治理提供了借鉴。在此次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5件典型事例,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从2023年5月至11月,国家邮政局与最高检等17个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平安寄递专项行动。行动旨在依法查处违法寄递行为,遏制寄递领域违法犯罪多发势头。我们将不断强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加强寄递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安全监管。我们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积极构筑寄递安全屏障,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1月,四川省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川渝检察禁毒协作的意见》,旨在建立川渝检察机关毒品案件区域执法司法一体化机制,增强区域禁毒合力,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在协作机制建立后,四川省检察院和重庆市检察院的重大犯罪检察部门先后两次联合挂牌督办了3件跨区域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贵州省检察院在发现某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度增长后,经过深入调研发现,有关部门禁毒工作力度不够,监管存在盲区。因此,贵州省检察院于2022年11月向该市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省禁毒委等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建议内容研究制定了打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多项举措,促使当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下降。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的引领作用。针对涉毒领域法律监督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现实困境,该院通过构建毒品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将毒品案件从“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个案办理式监督拓展到“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这一举措实现了“办一案、牵一串”的法律监督规模效应,对涉案犯罪进行了精准发现和打击。
为了贯彻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化融合党建工作,以党建促业务。他们联合公安机关和快递企业,在常州市新北区设立了“小菜花禁毒宣传站”,并聘请15名快递骑手担任禁毒宣传志愿者。这一举措实现了资源整合共享,延伸了禁毒宣传工作触角。同时,吸纳快递从业者加入,实现了行业普法与全面普法融合,即单向普法向多元普法转变。
“禁毒工作十大典型案事例来源于司法实践,也必将为检察实务提供指引。”元明表示,接下来,检察机关将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他们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高质量、高效率办理每一个毒品犯罪案件,推进毒品犯罪检察治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