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工作繁忙而无法照顾我们。
到家政中心,请月嫂照看孩子。
在这个期间
如果孩子受伤了。
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在2021年12月,张某因为需要照顾年幼的孩子,所以与仙桃某家政中心和家政员刘某签订了三方合同。根据合同,张某雇佣刘某担任育婴师,并于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支付家政公司中介费800元。2022年5月,合同到期后,张某与刘某约定,刘某将继续为张某提供一个月的家政服务。但是,张某并未与家政公司续签合同,也没有支付中介费用。
2022年6月,在准备早餐时,刘某不慎将张小某烫伤。张小某在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20万余元。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张小某的生命健康权,要求刘某和家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仙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刘某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政中心在收取劳务介绍费后,对刘某的工作没有管理和支配关系,也没有与张某、刘某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家政中心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家政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例如,张小某的监护人聘请了专业的家政服务员来照看孩子,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最终,仙桃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万余元。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父母因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孩子。他们会选择在正规的家政公司聘请家政服务员。在挑选家政服务员时,父母应当对其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全面评估。此外,在签订三方合同时,父母也应注意区分中介公司和专业家政公司。中介公司仅收取介绍费,不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导致人身损害,那么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用于治疗和康复。此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