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杜强华原审期间,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但是,这些材料都被退回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而是直接公告送达了前述应诉材料和传票。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索引:
《杜强华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这样修改后,标题更加简洁明了,且没有改变原意。
争议的焦点
如果无法通过邮寄送达,是否可以直接公告送达?
情形。编辑:裁判意见:
微官网编辑: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则应公告送达。原审法院在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而是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因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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