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将已经分类好的垃圾混合收集和运输,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类别进行收集和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运输。
违反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1制定目标
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虎丘区狮山横塘中队的执法人员在玉山路国际公馆执行巡查任务时,发现一辆其他垃圾运输车正在运输生活垃圾。执法人员迅速上前,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他们现场检查了垃圾分类情况,发现当事人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执法人员指出,这种行为属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违法行为,违反了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经过调查,该车辆属于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在现场拍照取证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过调查,该案件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当事人将面临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当事人对此表示接受,并已缴纳罚款。
本案评析:
在本案中,执法部门针对重点执法对象,采取了多部门联动配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收运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他们紧盯收运环节中的无资质运输、混收混运、遗撒泄漏和不及时清运等问题,通过执法促进管理,有效遏制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02
某物业管理公司。
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应混合收运。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巡查凤里街272号时,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面临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本案评析:
收集和运输是生活垃圾处理的整个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本案中,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未能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的义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市场化收运体系,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收运主体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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