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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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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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娱乐业等行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应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将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适用对象】

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娱乐业等行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

【适用活动】

企业为了获取科学与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以下活动不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内: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直接应用某项科研成果,例如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满足顾客需求而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的改进。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以及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和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和人文学科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适用对象】

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娱乐业等行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其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应纳入研发费用范围。

(2)直接投入的费用。

(1)研发活动所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所涉及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不包括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用,以及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3)研发活动中所涉及的仪器和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和设备所产生的租赁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的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所产生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这样修改后,句子更加通顺,表达更加清晰。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外,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也属于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

【适用对象】

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娱乐业等行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

【判定标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这样修改后,内容更加简洁明了,且没有改变原意。

2.对于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分别计算各自承担的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应根据其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且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进行评估。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方面,集团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并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适用对象】

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娱乐业等行业之外,其他所有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优惠。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企业应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当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进行分别核算,以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的准确归集。如果划分不清,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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