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可以改为第一章 总则性规定
为了确保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本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一所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坐落于北京市,拥有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为100191;沙河校区位于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南三街9号,邮编为102206。
第三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航空学院是一所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法国国立民航大学共同建设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它属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校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双红桥街166号,邮编:311115。该学院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机构核定标准收取。学生入学后不能转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北京各校区设立的学院。
第四条本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将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学生,还将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我校成立了招生与推免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委员会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与推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并协助招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招生与推免工作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规定,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具体投诉和建议。同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也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我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类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支持政策和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汇总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使用预留计划时,我们将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在教育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将统一组织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我校将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的不同类别进行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我们将按照当地的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我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对于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和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调档要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志愿和我校专业志愿分配政策,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要求,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
特殊类型的录取规则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进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除了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外,我校在调档和确定专业时,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确定专业时,如果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加分项目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
第十七条录取时,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飞行技术专业外,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按照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统考。艺术专业课成绩将采用省专业统考成绩。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以我校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九条规定,我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必须具备英语语种能力,德语专业要求考生具备英语和德语语种能力,法语专业要求考生具备英语和法语语种能力。此外,飞行技术专业相关要求详见我校发布的飞行技术专业招生简章,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根据各省实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我校制定了相应的录取方案。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各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上遵循“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我校实施了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民族专项招生、港澳台侨招生等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补充规定。此外,飞行技术专业按照民航飞行员体检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我校的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和飞行技术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此外,我校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的招生工作也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我校的招生计划、学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同时,我校的招生专业及对应培养方向也会在我们的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学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以确保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六条规定,新生入学后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复查不合格,将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所有。若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的网址是:http://zs.buaa.edu.cn。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们反映问题,邮箱地址是:zsbgs@buaa.edu.cn。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10-83429695。此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信访举报电话是:010-82338830。
北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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