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至2022年期间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审判情况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从5月24日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知有声(案例洞察)”栏目推出了“技术创新成果权属案件专刊”,旨在丰富有声读物内容,帮助您利用碎片时间,用“耳”品读典型案例。
|第四期|
关于职务发明与离职员工原单位本职工作相关性的认定。
原告S公司与被告V公司、张某、党某和朱某之间发生了一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在S公司任职期间,张某、朱某、党某和郭某所在部门的工作内容包括单克隆抗体新分子的发现与鉴定。郭某向张某发送的邮件“hIL-4R人源化单克隆抗体的开发方案”,以及郭某的实验记录本,都涉及IL-4R抗体的研发。这四人在2016年6月至12月间分别离职。
其中,“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α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2月10日,申请人是V公司,发明人为张某、党某和朱某。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一种抗人hIL-4Rα单克隆抗体及抗体应用,所述抗体的氨基酸序列已知。专利实施例1-10详细描述了该抗体的制备过程。此外,在郭某入职S公司之前,他从事的项目涉及克隆肿瘤靶抗原EGFR的胞外域基因,并且与案外人之间的邮件涉及EGFR抗体序列测序。
2016年10月,郭某与V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将其合法持有的测序报告、抗体序列等相关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V公司。所附技术成果资料清单中的序列与前述EGFR抗体部分序列相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涉及抗人白细胞介素-4受体α单克隆抗体、其制备方法和应用。该专利涉及一种高效特异的IL-4受体阻断抗体,能够阻断IL-4信号通路,为哮喘等过敏性疾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专利实施例涉及制备方法的具体实施,而专利权利要求涉及的具体序列则是在实施例7、8中测定所得。
涉案专利申请技术与S公司的IL-4R项目均属于抗体领域,其技术问题相同,制备方法也相似。甚至部分实验数据也基本相同。因此,应认定涉案专利技术与张某、党某、朱某、郭某在S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此外,结合V公司提供的序列,该序列针对EGFR抗体的受让自郭某,而非涉案IL-4R单克隆抗体。因此,没有证据显示该抗体与涉案IL-4R单克隆抗体具有关联性。此外,V公司也未提供涉案专利申请技术研发的任何实验数据。
据此,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S公司所有。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在生物医药抗体研究领域,特定抗体序列与特定蛋白相匹配,且来源于具体制备方法。脱离制备方法与特定蛋白的单纯抗体序列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应结合案涉专利申请技术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是否具有相关性,以及是否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所涉及的制备方法是否类似、实验数据的相似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还应考虑非员工发明人对于发明创造研发的贡献可能。本案判决对于离职员工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从事相同技术领域的技术研发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