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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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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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在正式印发给各位,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8日。

(此件已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的城际轨道交通。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编辑:1.5事件分级: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2.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2.4盟市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5现场指挥机构

2.6运营单位。

2.7专家组。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2.2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编辑:4.2响应分级。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件调查:

5.3处置评估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6.4人员防护保障措施。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措施。

6.7交通运输保障。

6.8其他应急保障措施。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7.3应急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

8.2预案的解释权。

8.3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完善的自治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能够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我们应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这些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等,都是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这些事件包括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

由于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预案进行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我们始终坚持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竭尽全力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以防为主,注重实效。我们应当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同时,我们要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启动、快速响应、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地进行。

(4)属地负责,协调联动。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后,自治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编辑:1.5事件分级:

编辑:事件分级标准如下:根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可根据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行车中断的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根据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行车中断的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编辑:(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辑:(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编辑:(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辑:(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在本预案中,“以上”指的是包含本数的数量,而“以下”则不包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自治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自治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和党委网信办,以及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 自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或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命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负责领导和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等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4)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自治区级部门单位可以被增列为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完成重大灾后重建规划,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

(2)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和指导维护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并协助疏散乘客。同时,公安厅监督并指导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组织指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与事件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公安厅还参与相关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并指导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5)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并与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协同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同时,该厅也参与相关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此外,该厅还负责协调城市轨道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并指导城市轨道沿线周边道路、供水、供气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此外,该厅还负责组织指导城市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疏通维护工作,并督促指导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站点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涝工作。

(6)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为各类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同时,指导、协调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此外,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并协助组织污染物品清除和废弃物处置工作。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7)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履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该厅将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确保及时开辟绿色通道,以确保现场人员、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能够及时运送。此外,交通运输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也将由该厅负责,同时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该厅还将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并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8)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统计和医院收治工作。同时,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在视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为伤病员提供心理援助。

(9)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参与救援行动,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此外,该厅还负责组织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10)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开展设施质量调查评估。

(11)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指导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网上舆情监测和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网上舆论引导。

(12)内蒙古气象局:负责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气象监测,并为事发区域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3)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确保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参与相关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4)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进行人员搜救。

2.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根据自治区指挥部的授权发布和解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协调、指挥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盟市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此外,还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同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完成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盟市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属地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他们应当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此外,还应当加强地铁沿线及地铁站周边公共区域的防洪排涝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2.5现场指挥机构

当发生一般或较大的运营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部。而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应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同时,事发地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应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则同时启动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部应由自治区指挥部指定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此外,现场指挥部还应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6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了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

2.7专家组。

根据需要,我们将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该专家组将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将主要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技术支撑、事件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机构。

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它应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同时,应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并完善风险防控措施。若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受到影响,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1.2监测网络。

自治区级和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它们应与同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同时,应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各级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监测业务范围内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并及时报告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

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运营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

3.2.2预警措施

3.2.1预警信息的发布

(1)预警分级: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共分为4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和二级预警用红色标示,三级和四级预警用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会出现特别重大的运营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会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会发生较大规模的运营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可能会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2)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以及咨询电话等。

(3)预警发布。运营单位应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预估影响范围和程度。若因设施设备故障或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送风险提示。若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应及时报请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行动。

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的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会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加强监测。运营单位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人员增加监测、巡查频次,以便及时收集和报告相关信息。

(1)加强监测。运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人员增加监测、巡查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及时研判。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件的苗头,在涉及危险区域设置提醒标志或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率,并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和措施;组织专业人员检查相关设施设备,排除故障,做好防范工作;针对突发大客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乘客疏导,并根据情况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如果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或受极端天气和其他因素影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可以先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全线的运营,并立即报告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应急准备。提前疏散和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他们。同时,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以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此外,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和设备,以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舆论引导。我们应及时准确地发布事态的最新情况,并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同时,我们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在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地方和部门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并安排部署防范措施。

3.2.3预警调整和解除。

如果突发事件的等级有事实证明可能升级或降级,预警发布单位应根据事件的性质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如果确定事件不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预警发布单位应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遵循“快捷、准确、简明、连续”的原则。

3.3.2报告程序:

在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乘客。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初步认定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 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中断行车2小时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对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运营突发事件,应由运营单位妥善处置,并报送属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避免引发群众滞留或强烈不满。 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事件,事发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对于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事件,事发地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3.3报告内容包括:

运营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简要的经过。

(3)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的信息。

(4)目前已经采取了哪些应急处置措施,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如何?

(5)我们计划在未来采取的措施。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以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对受害人员进行营救,疏散、撤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此外,应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基础资料、信息和事件情况等,并迅速开展分析和评估,同时与专业救援力量合作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编辑:4.2响应分级。

编辑: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可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

编辑:4.2.1启动I级响应。

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后,自治区指挥部将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如果突发事件被认定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则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将组织指挥,必要时,将报请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响应,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同时,自治区指挥部将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编辑:如果需要国家层面的协调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4.2.2启动II级响应

:在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或初步判断发生后,自治区指挥部将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和研判,以综合评估事件的影响和发展趋势。如果事件达到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标准,指挥部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总指挥将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指挥,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也将参与组织指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将及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响应,并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工作组将立即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有关情况将及时报告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编辑:如果需要国家层面的协调处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编辑:4.2.3启动III级、IV级响应

。 编辑:在发生或初步判断发生较大或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后,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应对。自治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III级或IV级应急响应。对于需要自治区支持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请求。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辑:对于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指挥权限和职责,实现部门间、区域间、条块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若发生跨城市运营突发事件,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相关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相关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请求。

4.3响应措施。

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和部门单位将根据工作需求,组织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4.3.1人员搜救行动

调派专业人员和设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应加强衔接和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严格遵守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事发现场的相关规定。

4.3.2现场疏散方案。

根据事先制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我们将有序地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故现场,并疏散受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的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我们将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进行分区封控和警戒,以阻止乘客和无关人员进入。

4.3.3乘客转运。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行方向和疏散乘客的数量,我们可以及时调整公共交通路网的客运组织。我们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利用其他正常运营的线路来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并加大发车密度,以确保乘客的转运工作顺利进行。

4.3.4交通疏导。

通过采取车站封闭、线路调整等措施,我们可以设置交通封控区,以维护和疏导事发地点周边的交通秩序,防止大范围的交通瘫痪。同时,我们还应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3.5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和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加强救治。根据实际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疗药物,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并为伤病员提供心理援助。

4.3.6抢修抢险。

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进行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进行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进行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救援力量,进行火灾救援处置工作。

4.3.7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我们可以划定警戒区,保护和警戒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维护治安秩序。同时,我们应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我们还应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

4.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在发布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时,我们应当统一、准确、及时、依法进行。我们应当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自治区、盟市两级分别发布信息。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运营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组织机构将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而对于较大或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将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发布、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等方式,我们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我们将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我们将发布信息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3.9运营恢复。

在处理运营突发事件并确保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应及时组织评估,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4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运营突发事件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方或重要时段发生时,可以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以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当应急处置结束或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次生、衍生灾害因素基本消除时,可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决定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的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对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我们将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我们将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我们将组织开展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同时,我们将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衍生灾害监测工作,以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5.2事件调查:

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调查人员需要查明事件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等因素。同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对于较大或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调查主体通常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派相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派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对于特别重大的运营突发事件,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将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深入的调查评估。

5.3处置评估

5.3.1处置评估的要求。

在较大或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报送至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如有必要,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单位提级开展处置评估。

对于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对于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5.3.2处置评估的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在发生事件时基本情况的记录。

(2)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

(3)评估主要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性。

(4)对事件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结果。

(5)总结事件的处置经验、教训,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

(6)与事件相关的图文、视频、音频、报表台账数据等资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同时,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等应做好应急力量的支援保障工作。在需要时,应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6.2经费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应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应负责落实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

6.3装备物资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并鼓励社会化储备。同时,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6.4人员防护保障措施。

运营单位应考虑可能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各种因素,建立完善的紧急疏散机制,制定有效的应急救援方案。通过科学的指挥调度和先进的防护设备,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6.5通信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完善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拥有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能够满足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求。

6.6技术保障措施。

我们鼓励运营单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我们充分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进行防御、调度,为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保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以确保应急响应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和器材等的运输畅通无阻,同时保障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应加强应急交通管理,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并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工作。

6.8其他应急保障措施。

自治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和修订。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本部门单位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至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7.2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区和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我们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位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7.3应急演练。

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合作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应设置具体场景,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以磨合各部门单位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如果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如果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有其他规定,应遵照执行。

7.4责任与奖惩:

对于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我们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未能尽到职责、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我们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如果构成犯罪,我们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则:

8.1名词术语。

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它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该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和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预案的解释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本预案在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8.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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