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解丨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注销,工伤保险待遇谁来“买单”?

律师讲解丨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注销,工伤保险待遇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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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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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后,公司因故注销。

工伤保险待遇的“买单”由谁来承担呢?

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由刘鹏飞、冯晨泉、陈明海和孙培佳四位律师组成,他们以“团队化、专业化、精细化、小规模”为理念,于2017年开始筹备,并于2018年7月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本所现有四名执业律师,均具有十年法律工作经验。他们曾在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过,拥有跨行业、跨领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覆盖各主要法律领域的技能。他们的客户范围遍及全国。

本所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由主任负责,律师大会监督。本所接受委托,提供团队化服务,针对委托人的需求,组成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本所专业化路线涵盖股权法律服务、人事法律服务、税务法律服务、刑事风险防范等多元化专业法律服务。

孙培佳,男,1987年生,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现任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孙培佳律师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他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独特的思维方式,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坦诚豁达的待人风格。他在业务上不断加强学习,拥有较强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他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谨慎,恪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致力于成为“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损失”。除了精通传统法律事务外,他还擅长处理公司人事管理风险防范和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事务。他曾获得2016年宜昌市伍家岗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律师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2022年宜昌市第三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此外,他还被评选为2020-2022年度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模范。

—剑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教授、人工智能研究组成员

大家好,我是宜昌孙律师,很高兴与大家在公众号见面。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注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来“买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 主播|婉晴

原告在受伤后,公司因故注销,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原告邹某是新威电器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23日,他在公司工作时受伤。2007年12月4日,他的伤情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新威电器公司支付了邹某的医疗费,以及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费和营养费共计3180元。

被告孙某和刘某是新威电器公司的股东。由于新威电器公司需要解散,股东会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决议并申请注销。

2008年6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邹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2008年9月9日,原告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然而,2008年9月1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并通知原告邹某。原告邹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主播|婉晴

被告在原告遭受工伤后,应当知晓原告的工伤情况,但其在清算过程中却未将原告的工伤纳入其中,这应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邹某在2007年3月23日于新威电器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同年12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新威电器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新威电器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原告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被告孙某和刘某提出的新威电器公司解散清算时,原告邹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尚未出来,其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发生。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邹某于2007年3月23日受伤,同年12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虽然原告邹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尚未出来,但这并不影响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新威电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之一的被告孙某清楚知晓原告邹某遭受工伤,因此,在新威电器公司解散清算时,虽然原告邹某的工伤等级尚未鉴定出来,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清算组成员的被告邹某,在明知原告邹某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原告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被告孙某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原告邹某遭受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原告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从而给原告邹某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孙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新威电器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在该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能及时查知原告邹某的工伤事实,未能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清算组成员即孙某在清算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原告邹某的工伤事实。因此,对于原告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被告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与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刘某认为相关责任人存在过错,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孙某和刘某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因此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和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原告邹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 主播|婉晴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已经清零。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未考虑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这种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缴纳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工伤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尤其是工伤保险。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企业,工伤保险都是一项“双赢”保障措施。它不仅能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医疗及职业康复,而且由于具有“互助互济”特点,还能将企业和雇主的风险及损失降到最低。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债务归零。尽管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在解散时,仍应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分立或合并成一家新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可以重新向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要求赔偿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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