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了一份关于惩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文件。
失管的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犯罪主体主要为医疗从业人员。
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起惩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悉,随着国家禁毒工作的不断加强,传统毒品的获取难度也随之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因此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进行贩卖和吸食,导致相关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最高检决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的行为。
这5件典型案例包括:孙某贩卖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贩卖毒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张某诈骗、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方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李某君等人贩卖毒品案;肖某锋等人贩卖毒品案。
据悉,这批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首先,犯罪主体主要是医疗从业人员。他们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属性非常熟悉,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他们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这些药品套出,然后贩卖给吸毒和贩毒人员。其次,检察监督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并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他们坚持引导侦查与自行侦查相结合,完善证据链条,夯实证据基础。最后,源头治理效果显著。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能动履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监督。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能动履职,进一步推动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健康中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关于印发《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通知
关于印发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必须依法严格规范使用。随着国家禁毒力度不断加大,传统毒品获取难度增大,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和吸食,相关案件数量迅速增长。 部分从业人员在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国家规定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失控,甚至流入制贩毒渠道,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现将孙某贩卖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贩卖毒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发给您,供您办案参考。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能产生依赖性、形成瘾癖的药品,必须依法严格规范使用。随着国家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加大,传统毒品的获取难度大增,一些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相关案件量快速增长。部分从业人员在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失控,甚至流入制贩毒渠道,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现将孙某贩卖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贩卖毒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参考。
各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们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能动履职,依法严厉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同时,我们应进一步推动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健康中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9日。
案例一:
孙某涉嫌贩卖毒品、强奸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
巫某文涉嫌贩卖毒品。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Tags】
贩卖毒品、强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从业人员、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男性,1997年生,目前无业。
被告人巫某文,男性,1986年生,任职于广东某医院麻醉科。
自2019年起,巫某文多次从同事处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包括咪达唑仑和地佐辛等。2020年,他在网上认识了孙某,两人明知这些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却通过“翻墙”利用境外网络聊天工具Telegram(以下简称“电报”)进行贩卖。孙某负责在“电报”群内发布销售信息,并将订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巫某文。巫某文负责发货,孙某收款后将部分违法所得转账给巫某文。孙某向巫某文转账共计58632.94元。2020年8月7日和2021年1月2日,孙某明知庞某(另案已判刑)购买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用于迷奸,仍两次通过巫某文向庞某进行贩卖。后来,庞某使用这些药品实施了强奸犯罪。
另查明,自2016年起,巫某文受医药代表梁某等人(另案处理)委托,与同事徐某雯等人(另案处理)联系,告知开具特定药品可获得相应回扣。巫某文每月统计徐某雯等人使用指定药品的数量,并累计发放回扣930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孙某、巫某文提起公诉。孙某因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巫某文因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起诉。2022年1月2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强奸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巫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二千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4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由于该案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且影响巨大,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涉案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二被告人之间、被告人巫某文与医院工作人员、孙某与购毒人员之间的通讯、转账等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查清涉案精神药品数量和毒资毒赃,夯实证据基础。
检察人员正在讨论案情并研究办案思路。
(二)强化电子数据审查,追诉遗漏罪行。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收集涉案医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范围,被告人学历和从业经历,以及被告人同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性的认知等证据。同时,对已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技术恢复,查证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在审查巫某文与医院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时,发现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线索。通过审查孙某的通讯记录,发现其利用网络传授他人如何使用精神药品实施迷奸的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并明知庞某欲实施强奸犯罪而向其贩卖力月西的行为涉嫌强奸罪。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对巫某文追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孙某追加传授犯罪方法罪、强奸罪。
(三)紧扣案件关键,精准指控犯罪。在庭审过程中,巫某文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将巫某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孙某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应被强奸罪吸收,不应重复评价。公诉人答辩指出,巫某文作为专业麻醉科医生,对力月西等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专业认知。他明知被购买的力月西等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而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贩卖,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孙某明知被购买的力月西等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目的,在“电报”中多次讲述如何使用力月西等实施迷奸。后在明知庞某购买力月西用于迷奸的情况下仍向其贩卖,依法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强奸罪。
【典型意义】为加强寄递领域毒品管控,促进寄递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常州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为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检察服务站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流程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案件时,应当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特别是在电子数据方面,应当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完整地提取,并完善证据体系。此外,电子数据的审查应当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以及客观行为,并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的性质。对于那些明知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等目的,却向用于非法用途的人员进行贩卖的人,应当依法认定其为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以及共同犯罪,并进行独立评价,深挖相关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漏犯,并依法加强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
张某涉嫌诈骗。
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涉及精神药品的案件
【Tags】
诈骗、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从业人员、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2年生于北京,担任北京某医院的主任医师。
周某,男性,1988年生于北京,曾在北京某医院担任医生。
被告人赫某淼,女性,1994年生于北京,曾在北京某医院担任护士。
被告人康某,女性,1993年生,曾在北京市某医院担任护士。
在2017年至2020年间,张某作为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多次私自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开具在住院患者名下,然后将这些药品拿走自用以满足毒瘾。其中,他开具了3836支地佐辛,药费为483336元,这些药品通过住院患者杨某某等人的账户支付结算。
周某受张某指使,利用其北京市某医院泌尿外科医生的身份,多次通过开具医嘱、补写药方等方式向张某提供盐酸哌替啶和地佐辛。赫某淼和康某也受张某指使,在该医院多次通过开具、处理医嘱等方式,将盐酸哌替啶和地佐辛提供给张某使用。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诈骗罪,周某、赫某淼、康某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诈骗罪,周某、赫某淼、康某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周某、赫某淼、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诉漏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医院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所涉病患的医嘱、处方、病例、护理记录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对涉案人员的手机电子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医院护士陈某某、王某某以及另一医院医生马某某也为张某提供麻醉药品的犯罪线索,移送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依法对相关人员及时追诉。
(二)综合审查运用证据,准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被告人张某将盐酸哌替啶和地佐辛开具在患者名下,因此在认定涉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时需要严格区分其用途。检察机关调取了涉案医院的盐酸哌替啶和地佐辛历年使用情况,并结合该科室医护人员的证言查明了具体情况。此外,还通过审查电子数据并核对周某、赫某淼等医护人员的具体次数和数量来确定张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三)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卫生健康部门、涉案医院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制发了检察建议。该建议旨在规范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打击“挂空床”等违规行为,并提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接受建议的单位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制定了专项检查方案。在开展整治工作基础上,协同多部门全面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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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作为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法管理者和使用者,由于其工作便利,常常能够接触到这些药品,并可能使用它们进行非法活动。同时,这些药品的犯罪行为通常比较隐蔽,导致其失控的社会危害性增大。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加强证据审查,严厉打击医务人员虚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占有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中的漏洞以及其他违规问题,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提供、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三:
方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
【Tags】
贩卖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医疗从业人员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某,男性,1986年生于福建,曾担任社区卫生服务站职工。
被告人江某涛,男性,1954年生于福建,担任某内科诊所的负责人和医师。
被告人庄某,男性,1982年生于福建,担任内科诊所的助理医师。
被告人林某,男性,1971年生于福建某村卫生室,担任医生一职。
被告人郑某华,女性,1972年生,曾在福建某内科诊所担任工作人员。
被告人柯某斌,男性,1991年出生,目前无业。2018年3月,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柯某辉,男性,1977年生,无业。
其余6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在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方某共贩卖了27次9076包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销售金额达36304元。在此期间,江某涛共贩卖了24次78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销售金额为27300元。庄某在此期间共贩卖了70次40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销售金额为20000元。林某在此期间共贩卖了4次330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销售金额为9900元。柯某辉在此期间共贩卖了2次1260包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销售金额为5000元。
被告人柯某斌和柯某辉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给毒品和吸毒人员。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月15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方某等13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有贩卖毒品罪。2021年3月30日,长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方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该案涉及多名诊所、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属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犯罪案件。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后,检察机关着重引导公安机关提取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证据。查证相关医务人员在明知被购买的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非用于疾病治疗的情况下,放任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大量销售给贩毒、吸毒人员的事实。通过重点审查被告人对涉案精神药品性质的认知和实施的具体行为,准确认定被告人涉嫌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该案涉及的全市四区两县8家医疗机构的多名医务人员,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严重等问题,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法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这些建议旨在推动当地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部门接受了建议,并开展了全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项整治活动。在这次活动中,共检查了853家药品经营企业和2138家医疗卫生机构,责令整改55家,并行政立案6起。此外,还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1起犯罪线索。同时,检察机关还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以教育引导医务人员依法合规行医用药。此外,还利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深入宣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危害,积极引导人民群众认知毒品、远离毒品。
检察官结合办案情况,向医务人员普及法律知识。
【典型意义】为加强寄递领域毒品管控,促进寄递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常州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为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检察服务站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流程法治保障。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既具有药品属性,又具有毒品属性。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对于医务人员无诊断、无处方、超剂量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提供给贩毒、吸毒人员,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同时,应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措施,加强跟踪问效,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预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流通,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四:
李某君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
【Tags】
贩卖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医疗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李某君,男性,1974年生于农村。2004年,他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他刑满释放。
被告人喻某才,男性,1953年生,曾任云南某医院外科兼神经科主任。
从2017年12月到2020年11月,李某君通过伪造病历,在云南8家医院套购了6010片盐酸哌替啶片和1088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用于贩卖牟利。在此期间,喻某才作为这些医院的医生,明知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一种麻醉药品,却受李某君之托,收受其给予的好处费,并以虚构的病患名义从其所在医院套购该药品216片,提供给李某君,用于贩卖。2020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君邮寄的包裹中查获了216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和74片盐酸哌替啶。此外,在喻某才的办公室里,也查获了12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这些都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7月8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君和喻某才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有贩卖毒品罪。2021年9月13日,台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决李某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喻某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在检察机关接受邀请并提前介入侦查后,他们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处方、病历、快递发货单等书证,恢复相关电子数据,核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从业经历及涉案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等情况。同时,他们查证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明知和具体行为,并就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取、扣押、送检、鉴定等工作提出意见,以避免实物证据灭失和收集程序瑕疵。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举行了案件办理情况座谈会。
(二)依法准确地认定犯罪性质。针对喻某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即认为喻某才并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从多个方面重点审查了喻某才的行为,包括其从业经历、职业背景、作案方式、交易对象和药品流向等。经过审查,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喻某才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喻某才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外科和神经科医生,他熟悉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然而,在收受贩毒人员李某君的好处费后,他以虚构病患的名义套出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并提供给李某君。李某君将该药物贩卖给吸毒人员。 喻某才明知涉案麻醉药品并非用于治疗疾病,却以虚构病患的名义套出并提供给贩毒人员,最终导致涉案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流入毒品市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追究喻某才贩卖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三)依法积极促进诉源治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及时通报案件情况给当地医疗主管部门,后者对相关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并督促相关部门吊销喻某才医师执业资格。针对办理的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聚焦案发原因、作案手段、取证盲区、侦办难点、治理对策等问题,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向涉案医院及医疗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风险警示、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涉罪风险防范意识等具体建议。
【典型意义】为加强寄递领域毒品管控,促进寄递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常州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为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检察服务站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流程法治保障。
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了许多新趋势,如从传统毒品向新型毒品的转变、从社会层面流通向医疗行业渗透、从线下交易向“网络+寄递”衍生等。针对这些新情况,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涉毒犯罪线索和毒品来源的审查,加大对非法套购、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链条惩治毒品犯罪。同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审查,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证明被告人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明知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提供给贩毒人员的,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办案中发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漏管问题时,应及时向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健全机制、堵塞漏洞,强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控,加强医务人员教育管理,切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渠道。
案例五:
肖某锋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
【Tags】
贩卖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涉及医疗从业人员。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锋,男性,1982年生于湖南。他曾在湖南某医院担任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医生和门诊组长。
被告人肖某芳,女性,1970年生于湖南。她曾在湖南某医院的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担任护士。
被告人曹某,女性,1965年生,曾在湖南某医院的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担任护士。
自2020年7月起,肖某锋、肖某芳和曹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一类麻醉药品,只能按照规定的量用于维持治疗,却利用她们在某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岗位便利,采取虚增销售次数的方式,每次加价30元或40元,让吸毒人员私自带出药物治疗中心,非法提供美沙酮近20000毫升。三人平分获利。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锋、肖某芳、曹某三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有贩卖毒品罪。2022年3月29日,桑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根据判决结果,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与公安机关研究侦查思路。我们重点关注涉案美沙酮的来源、成分含量、违法所得以及贩卖次数、数量等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同时,我们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人证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手机电子数据、销售记录台账、微信转账记录等客观性证据,以准确确定被告人贩卖美沙酮的数量,并锁定各被告人的牟利目的,为证据提供支持。
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取证。
检察机关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了案件的情况。
(二)准确地确定贩卖毒品的数量,确保罪责刑相称。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作为依法管理和使用美沙酮的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工作人员,该案被告人通过增加销售次数、提高价格和收取额外费用等方式,非法提供美沙酮给吸毒人员,并平分所获得的利润,因此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的美沙酮是由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检察机关根据该药品中美沙酮成分的含量折算出毒品数量,并结合被告人的多次贩卖行为和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提出了确定的刑罚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三)加强调研分析,促进监管改进。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开展调研分析,针对涉案医院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门诊制度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充分、用药服药不规范、管理漏洞多的问题,与医院相关负责人和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安防保障、履行岗位职责、规范用药用量等具体意见。案件结案后,检察机关对该医院进行了回访,发现管理不规范问题已经得到整改。
【典型意义】为加强寄递领域毒品管控,促进寄递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常州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为快递行业党群服务中心检察服务站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流程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医疗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规定管制药品非法提供给吸毒人员牟利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并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性质。对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管制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案件,可以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结合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等情节,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注重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管制药品管理漏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问题的发生。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