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每日警示教育专栏—安全生产】7死4伤,河南尉氏县“6·26”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7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历史上的今天,每日警示教育专栏—安全生产】7死4伤,河南尉氏县“6·26”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7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

78信息

2020 年度新知答主

10 人赞同了该文章

历史上的今天,重温旧事,怀敬畏之心。

重温旧事,怀着敬畏之心

时刻保持警惕,保障一方平安。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尉氏县旭梅(开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旭梅公司”)在6月26日发生的一起较大燃爆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为,这起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7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名相关企业责任人被建议处理。其中,1人被建议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人被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处理。

2019年6月26日,开封旭梅公司在天然香料提取车间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燃爆事故。事故造成7人不幸遇难,另有4人受伤。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约2000余万元。

事故经过:

在2019年6月26日19时45分左右,开封旭梅公司的天然香料提取车间提取工段开始了交接班(正常换班时间为20点,通常会提前15分钟开始交接)。

交班人员共有5人,分别是张xx、霍xx、贾xx、张xx和王xx。

接班人员共有6人,其中包括贾xx、张xx、王xx、高xx、霍xx和董xx。

交接班的主要内容是交代本班未完成的工序,以便下一班能够继续工作。

根据调查,在交接班时,工人们发现1号提取罐底部出现了泄漏。几名工人迅速上前封堵。然而,在封堵过程中,大约在19时53分,由于提取罐的破真空阀和冷凝器接收罐下部阀门均未打开,罐内物料的加热导致罐内压力不断升高。最终,罐内物料从罐底泄漏,直至将提取罐底部的快开式卸料口放料盖爆开。大约1000千克的乙醇和240千克的红枣从罐底泄漏,并被静电引燃。乙醇气体在挥发过程中遇到明火发生爆炸(高温液体乙醇快速挥发成乙醇蒸汽,与车间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此外,西墙窗下存放的约1200千克桶装乙醇以及装置区周边存放的提取液也被引燃,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造成了7人死亡、4人受伤的较大事故。 希望我的修改能够帮到你。

救援情况:

2019年6月26日19时55分,尉氏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2个中队、6辆消防车、3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尉氏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县公安局80余人、庄头镇政府40余人、县应急管理局12人、医护人员26名、救护车8辆前往救援。事故现场成立了由尉氏县委书记梁xx任政委、县长张x任指挥长的“6·26”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了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援、交通管制、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和舆情处置7个工作组,全力展开事故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开封市政府副市长马xx、王xx,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郑xx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21时,事故现场的明火被成功扑灭。在21时27分,先后有6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21时30分,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二次搜索,确认没有被困人员和复燃的可能性。随后,指挥部完成了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并如实发布了事故信息。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没有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错误操作,常压设备带压运行,以及开封旭梅公司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

由于工人错误操作,使常压设备带压运行以及开封旭梅公司擅自变更设备工艺和用途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工人错误操作,导致原本应该常压运行的设备带压运行。制造厂商在《2000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中规定:“本设备的整个提取过程是在密闭的循环系统内常压状态完成提取。”然而,在事故发生时,工人并未开启1号提取罐上部破真空阀门和冷凝接收罐下部阀门,而是直接加热罐内物料乙醇和红枣进行枣子酊提取操作,导致罐内超压并引发放料盖爆开。高温乙醇液体从罐内大量泄出,被静电引燃,并与挥发的乙醇气体发生爆炸。此外,车间装置附近存放的乙醇及含乙醇提取液也造成了火势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2.开封旭梅公司擅自更改了设备的工艺和用途。1号提取罐是开封旭梅公司定制的设备,采购合同和出厂合格证上的名称都是“茶叶提取罐”。根据《2000升茶叶提取设备使用说明》,此提取罐是专门为茶叶提取设计并优化的生产设备。然而,专家论证表明,该提取罐不适用于乙醇提取工艺(详见专家论证报告)。在2019年4月份,开封旭梅公司开始使用1号茶叶提取罐制作红茶提取液(试生产),但在6月24日,他们擅自将该茶叶提取设备更改为枣子酊提取设备,并更改了水提工艺(溶媒为水)为醇提工艺(溶媒为乙醇)。

间接原因:1.技术方面。

1.技术方面

(1)开封旭梅公司未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在事故发生前一轮生产过程中,当班工人发现1号提取罐罐底部有泄漏现象。然而,企业并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未被排除的情况下,企业继续使用该设备。

(2)张家港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存在问题。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的3名专家对1号提取罐进行了分析论证。专家们认为,该罐的订货合同要求按照《钢制压力容器》制作,但制造单位提供的图纸显示内容不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的相关规定,如夹套厚度、耐压试验压力、无损探伤规定等重要技术要求。此外,制造单位所提供图纸中使用的5个“制作规范”中有4个已被废止。

2.管理方面。

(1)开封旭梅公司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长期不在位,安全管理机构长期没有负责人,导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公司组织架构发生重大改变后,未及时调整负责人。管理体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从上至下不清楚自己的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抓、抓到什么程度不清楚。

2企业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存在缺项漏项,不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特殊作业管理等规章制度落实不足,缺乏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培训时间缩水严重、内容简单、针对性不强。公司相关部门、车间负责人调整后,未有任命文件,安全管理出现空档。

3应急预案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应急处置方案不明确;应急培训未落实;应急演练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员工缺乏应急处置和避险意识。

(2)庄头镇安监办监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明确,缺乏开展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图形式、走过场;安全检查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

(3)尉氏县科工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其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未能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所属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失管、漏管。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力。

(4)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未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人员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未能履行监管职责。

(5)尉氏县应急管理局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面不够有力。执法监察工作不够细致、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开封旭梅公司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开封旭梅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如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

(6)庄头镇党委、政府未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未能得到落实,对开封旭梅公司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擅自更改生产工艺等问题未能排查到位。镇政府有关部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检查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到位,监管人员不熟悉、不会的问题突出。

(7)尉氏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面不够到位,流于形式。他们没有充分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不够深入。同时,他们也没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力度不够。

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

1.李xx,男性,担任开封旭梅公司的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由于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他本人在台湾。7月30日,尉氏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边控措施。

2.李xx,男,担任开封旭梅公司总经理一职,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由于其本人在台湾,尉氏县公安局于7月30日对其采取了边控措施。

3.张xx,男,担任开封旭梅公司总经理助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由于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他于2019年6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4.张x,男性,担任开封旭梅公司生产三课负责人和天然车间主管。在2019年6月27日,他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过7月11日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他被逮捕。

5.韦xx,男,担任开封旭梅公司生产部经理。在2019年6月27日,他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过7月11日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他被逮捕。

6.刘xx,男性,担任开封旭梅公司安全部助理。在2019年6月27日,他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1日,他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仍然是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刘x,女性,担任开封旭梅公司安全部负责人。在2019年6月27日,她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由于她在哺乳期,她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关于对相关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xx,男性,曾任上海xx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总监。由于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犯罪,建议将其移交给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杨x,男,担任张家港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经开封旭梅公司确认,该设备由张家港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制造,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前,该公司技术人员曾表示可以在该设备上使用醇提工艺。然而,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出具了证明,称该设备理论上可以使用醇提工艺。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处理。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