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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不稳、疑人害己",再加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妻子雇佣人员将丈夫送入精神病院;然而,丈夫出院后,妻子也遭到送医,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双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都认为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并要求为自己“被精神病”的“惨痛经历”讨回公道,同时认为对方的强行送医涉嫌非法拘禁。
那么,这对夫妻中谁患有精神疾病呢?还是双方都将精神病院视为合法拘禁场所,以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
丈夫控诉道:他的妻子强迫他被送往精神病院。
被妻子强送到精神病院
在6月中旬的西安,天气忽冷忽热,时而高温炎热,时而阴雨绵绵。
“她把我在精神病医院关了80天”6月16日,渊强(化名)称自己遭遇了妻子的非法拘禁。
渊强和他的妻子共同创立了一家公司,并育有两个孩子。渊强认为,他被送入精神病院是妻子早有预谋的行动。他回忆道:“从2021年开始,我们吵架变得频繁,她说我情绪不稳,是不是工作压力大等,建议我去医院看看。”家人不断提醒他,让他更加重视这个问题。他曾先后到访多家医院寻求治疗。有时,他自己会前往医院;有时,他的家人会陪伴他前往。他曾服用过一些药物,当时他认为这是家人对他的关心。
2022年10月10日傍晚6时30分,渊强说他人生最黑暗的一刻到了:“我下班刚走出公司楼门口,突然冲上来5名陌生壮汉,把我架到一辆越野车上,用我的帽子堵住我的嘴,击打我的头部、胸部,并用膝盖压在我胸口上使我不能动弹。同时还抢走了我的手机、车钥匙、银行卡、电脑等。”
渊强说,在车子行驶了约半个小时后,他们将他带到了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他被绑到了医院的担架上,并被推进了一个有三道铁门的病房。医院的人强迫他换上病号服。“1个小时后,我在病房里见到妻子,我才明白,这一切是她早有预谋的。”渊强说,他怀疑他的妻子有外遇,因为女人变心后会变得非常狠心。
入院80天,他未能见到儿子和母亲。
让渊强感到困惑的是,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的80天里,他曾多次请求医院允许他见的人,但医院从未满足过他的要求。“我从被强行送进的第一时间,就提出要见母亲和儿子,医院让我给母亲和儿子打了电话,但始终未让见面,理由是因为疫情管控。可我妻子带来的朋友,却能见我,并劝我,让我承认自己有病,安心治疗。”
”渊强告诉记者,在精神病院,他每天都要忍受“无穷无尽的检查和治疗”,包括电针治疗、头皮扎针和吃药。他回忆道:“我活动的地方不足80平方米,里面有70多人。不能反抗,不能激动,一反抗一激动,治疗手段会更多。我多次要求出院,都无人理睬。”他总结自己在精神病院度过的80天为“失去人身自由、受尽折磨,尤其是医院在还未确诊的情况下,一入院就给我用精神病药物,电击治疗,这是对我身体的一种损害。”。
渊强21岁的儿子告诉记者,医院不让他和奶奶见到父亲。他曾拨打12345市民热线,向卫健委和纪委反映情况。2022年10月27日,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通知他,可以接父亲出院。因为在先一天,医院给父亲做出的诊断是焦虑抑郁状态和偏执状态。当他去接父亲出院时,医生以“谁送进来谁接走”为由拒绝了他。直到入院80天后的2022年12月29日,父亲才出院。渊强儿子说:“医生说我爸能不能出院,得我妈签字,说我妈是我爸的监护人。”
”病历显示。
标准。编辑:两家医院均诊断男方患有精神疾病。
说没有必要。”编辑:记者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住院病案上看到,渊强从2021年3月开始出现情绪不稳定、易发脾气的症状。他经常与母亲吵架,甚至与客户发生冲突。渊强主要怀疑妻子有外遇,并私下收集证据。他的情绪低落,曾到长安医院和城北脑康医院就诊。2021年12月,他到西安精卫中心门诊就诊,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并建议进行心理治疗。2022年9月30日,渊强到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并建议住院治疗。但渊强并未遵照医嘱住院。他在家中情绪不稳定,行为冲动,经常打妻子和毁物。他的家属难以管理,因此由妻子带来急诊就诊,要求住院治疗。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渊强在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时被考虑存在精神疾病,并且已经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符合非自愿住院的标准。
京检查精神正常编辑:病案记录显示,2022年10月26日,患者被诊断为偏执状态和焦虑抑郁状态。出院诊断也与此相同。渊强表示,医院在2022年10月26日经过对他的病情进行论证后,给他开了这两个“状态”。本来他已经同意出院,但后来医院又改变了主意,称谁送来的谁接。“我妻子不同意,我又被关了两个月。”渊强表示,他怀疑妻子出轨的证据可以在入院第一天给医生看,“医生先说可以拿来,后来我儿子把存在电脑里的证据拿来了,医生又说没有必要。”
编辑:”出院后,渊强前往北京检查,结果显示他精神正常。
出院后,渊强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疾病。他想知道偏执状态和焦虑抑郁状态的定义,并想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因此,他前往北京安定医院进行精神专项检查。结果显示他没有精神问题。
他向记者提供了北京安定医院的各项检查单。记者发现,渊强于2023年1月31日前往北京安定医院普通精神科就诊。渊强表示:“医生先跟我谈了话,之后又跟陪我一起检查的儿子和表哥问了话。”7项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单显示:33项轻躁狂症状清单(HCL-33)结果为“正常”;心境障碍问卷(MDQ)结果为“报告未见异常”;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检查(PSQI)结果分析为“睡眠质量很好”;艾森克个性测验-成人版(EPQ)结果分析为“无精神质倾向”;抑郁自评量表测评(SDS)结果为“无明显抑郁症状”;症状自评表测评(SCL-90)结果分析为“无明显心理问题”;焦虑自评量表测评(SAS)结果分析为“无明显焦虑症状”。
渊强失落地说:“这些报告又不能说明啥,只会让他们认为之前在西安给我把病看好了”
“我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妻子还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申请鉴定我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当时我母亲收到了法院的通知,鉴定需要西安中院摇号产生鉴定机构,摇出的机构是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我不同意。”渊强说,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不符合规定,因此鉴定未能进行。
妻子感到委屈:丈夫出院后将她强行送入精神病院。
丈夫出院后将我强送精神病院
就在渊强多次向记者反映自己在精神病院的遭遇时,渊强的妻子屈艳(化名)也在四处寻求帮助。她告诉记者,丈夫出院后没几天就离家出走了,直到今年2月5日才打电话说要回家。
屈艳当天见到了丈夫和儿子,但没说几句话儿子就出门了。五六分钟后,五六名自称是精神病院的陌生男子进来了,“上来就给我胳膊打了一针,很快,我全身没劲儿。我是被他们架着出门的。”一个多小时后,屈艳被带到了位于西安城北的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二级精神病医院)。
在西安脑康心理康复医院,屈艳被迫更换病号服,如果她不服从命令,就会遭到电警棍的击打,并且强制灌药。她被捆绑在病床上接受电击治疗。屈艳曾向医生明确表示,她的丈夫曾在此医院治疗精神疾病,但医生并未理会。她要求与家人联系,但遭到拒绝。最终,她的妹妹无法找到她,只能报警求助。
妻子亲属报警寻找她。
她的丈夫谎称要带她去上海看病。
在屈艳入院的第3天晚上,她的亲朋好友纷纷来到医院探望。其中一位名叫赫先生的朋友向大家透露,他们曾前往西安的多家医院寻找屈艳的住院记录,但均未找到。他们甚至走访了规模较小的医院,但仍然一无所获。赫先生还提到了渊强曾经在西安脑康医院就诊的事实,于是他们前往询问,但仍然没有得到任何信息。 2月7日,他们不得不向主管部门寻求帮助,最终成功找到了屈艳曾经入住的医院。当晚8点,屈艳的家人终于将她从医院中接了出来。
屈艳的同事孙某提供了2月6日的一段电话录音。录音显示,她曾给渊强打电话询问屈艳的下落。渊强告诉她,屈艳因肺结节住院,需要做手术,不需要探视。此外,一段来自屈艳妹妹的录音也显示,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曾致电渊强。渊强告诉民警,他正在上海照顾妻子。
渊强把妻子送进精神病院的理由是她无故打人骂人、情绪激动、伤人毁物、疑人害己。他向记者展示了几段视频,其中一段是妻子和儿子争吵时拿凳子砸人的视频,还有一段是妻子在家里爬到摄像头前砸毁摄像头的视频。渊强说,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不送她去看病,他有责任。
她出院后,控告医院非法拘禁。
..”编辑:2月7日晚,屈艳从精神病院出来后,径直前往最近的公安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报警。
屈艳认为她的丈夫是在报复她,她这样说道:“我没有精神病,也没有任何医院关于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西安脑康医院听我丈夫的一面之词,就把我当精神病人对待,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给我吃精神病药,给我扎针、捆绑、电击……他们这是非法拘禁……”
监督。编辑:由于管辖问题,屈艳控告医院非法拘禁一案最终由公安浐灞分局十里铺派出所受理。
据记者了解,屈艳于今年3月24日向公安浐灞分局提交了不予立案申请,但被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屈艳随后提出复议,但刑事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她随后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复核申请,但结果仍为维持原决定。复议和复核决定书均显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5月23日,屈艳向灞桥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屈艳的病历记录显示,她从2月6日开始服用精神类药物。她提供的一段家门口视频显示,2月5日晚9时25分,5名男子陆续走进她家门口,2分钟后,她的两个胳膊分别被两名男子抓着走出院子。
记者注意到,屈艳的入院病历记录了她的“病史”症状,这与渊强入院时的症状极为相似。他们都表现出疑人害己、情绪不稳、打人骂人的行为,并且都怀疑自己的丈夫有外遇,家属无法管理。为了寻求进一步的治疗,他们联系了医院,并由医院工作人员、患者丈夫和儿子陪同就诊。在门(急)诊诊断一栏中,屈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出院情况标注为“未愈”,在出院记录中的诊断栏中,结果显示为“精神分裂症?”。
屈艳提出疑问,“刚入院既然确诊了精神分裂症,怎么治疗了两天后又怀疑不是精神分裂症”?她表示,通常情况下,人们会在入院时怀疑自己患有疾病,但在出院时应该得到确诊。然而,这种反常的情况该如何解释呢?
出院后,对“存在重度焦虑倾向”进行检查。
..”编辑:为了证明自己并非精神病人,屈艳于今年2月10-13日在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身科进行了检查。
记者在提供的7项测评报告中发现,结果分别为“无明显躁狂症状”“没有焦虑症状”“没有抑郁症状”“暂无抑郁倾向”“不存在精神分裂症状或有较轻的精神分裂症状”,90项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显示没有明显心理问题。然而,焦虑自评测试(SAS)评估结果提示:“目前存在重度焦虑倾向”。分析内容:“可能多数情况下处于严重的紧张、不安、急切甚至惶恐之中……即使睡着也噩梦不断……”
之一。 编辑:“医生给出的解释是受到了惊吓所致。”屈艳说,“本来我好好的,被强送精神病医院折腾出来的毛病”
屈艳认为,把丈夫送进精神病院的理由是充分的。她向记者提供了2022年至今年间的数份家暴报警记录。她表示,丈夫怀疑她出轨,经常殴打她,“有一次把我打骨折了。”此外,丈夫的诊断显示他患有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和精神分裂症。虽然渊强对诊断不予认可,但它成为西安精卫中心收治他的重要依据之一。
家暴是否属实?6月13日,公安浐灞分局十里铺派出所民警张警官表示,屈艳报警的次数很多,但内容并不都是家暴,还有其他原因。他说:“出家暴的警情,我们发现两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有伤。因为家庭矛盾,主要以劝合为主。有些现场就调解了,有些当事人撤案了。”
”两家医院:均认为自己收治患者没有问题。
均认为自己收治患者没问题
针对夫妻二人的质疑,记者先后前往西安脑康医院和西安精卫中心进行采访。两家医院均表示,他们对“非自愿”患者的收治工作没有问题。
6月8日,记者以屈艳的同事身份,一同前往西安脑康医院进行暗访。
在西安脑康医院的会客厅里,屈艳讲述了她在该医院的经历。她情绪激动地与对方争执,副院长和医务科工作人员起身离开。齐副院长表示,她的丈夫要求医院派人上门带来,尽管没有其他医院的就诊病例,但医院仍然接受初次就诊者。她家人提供了相关伤人毁物视频,符合非自愿患者住院条件。齐副院长称,由于屈艳入院时间太短,无法给出确切的诊断结果,这也是病案上会在“精神分裂症”后面打问号的原因。她没有正面回答“既然没确诊,为何给吃精神类药品?”的问题,只是说,当时屈艳的状态很激动,他们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齐副院长否认了医生存在打人行为。
6月12日,记者前往西安精卫中心采访。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介绍,收治流程符合收治条件,只需满足伤人伤己其中一条即可。渊强的妻子提供了他打伤人的照片和就诊记录,以及他本人曾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证明。至于不能探望的原因,由于疫情原因。
卫健部门表示,经过调查,两家医院的收治流程都是规范的。
经调查两家医院收治流程规范
针对渊强对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违规收治、作出的焦虑抑郁状态和偏执状态诊断等相关质疑,以及屈艳对西安脑康医院将她当作精神病人的问题,记者先后向西安卫健委和西安未央区卫生健康局了解情况。
6月20日上午,记者和屈艳一起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已经调查过屈艳反映的问题,并确认西安脑康医院收治她的程序是符合规范的。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能收集资料并协调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这个鉴定只是用来调解双方矛盾的,没有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强。目前的情况是西安脑康医院拒绝调解。针对医院拒绝联系家属以及屈艳质疑诊断有误的问题,工作人员建议她去法院起诉。届时法院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根据结果来判定。
6月21日下午,西安市卫健委回复称,已于当日收到长安警方的协助调查函,并已详细调查西安精卫中心是否存在收治渊强的问题。
屈艳向记者提供了西安卫健委医政医管处关于渊强相关投诉的完整答复。她表示:“按理说谁投诉的给谁答复,但不知道为什么,西安卫健委给我答复了。”
”这份音频于今年1月11日录制,内容显示西安卫健委工作人员向屈艳核实渊强是否已经出院。他们表示,之所以调查是因为收到了公安长安分局的协助调查函,询问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渊强的流程是否规范,以及渊强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卫健委工作人员表示,经过调查,发现渊强入院收治流程合规,患病有诊断依据,住院期间有治疗。诊断结果为符合妄想性障碍中偏执状态的诊断标准。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渊强符合严重精神障碍的诊断,有危害他人的风险。因此,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合规合理合法,经过医院治疗,经对其精神状态、攻击性及自杀风险、自知力症状等评估符合出院标准。
精神科资深医生表示,如果诊断不明确,则不能用药。
若诊断不明确是不能用药的
6月17日,记者采访了一位精神科医生,针对渊强和屈艳控诉“被精神病”的问题。医生表示,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分为自愿住院(即患者本人同意)、“非自愿住院”(即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和强制医疗三个部分。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涉及刑事案件且经鉴定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经法院判决需强制医疗。
这位精神科医生指出,涉及的事件属于第二种情况,即“非自愿”住院。根据规定,只有在伤害自己或威胁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才能住院。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必须同意患者的住院申请。如果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则所在单位、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有权将患者送往医院。在治疗期间,患者需要提供既往病史,家属陈述也很重要。如果医院在门诊阶段就能诊断出患者的精神状态,则可以直接用药。如果治疗需要观察72小时,则最长观察时间不超过两周。医生会根据诊断依据进行微检查和精神检查,并通过谈话发现患者的不正常之处,最终确定用药方案。在观察期间,患者不能用药。
该医生表示,这对夫妻可以向任何人证明自己没有生病,不接受医院的诊断,并起诉医院。如果行政部门不作为,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法院会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为了避免干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寻找外地机构进行鉴定。
律师观点:
关于监护人,有“夫妻双方是彼此的监护人”的规定。
“夫妻双方是彼此的监护人”
这是对法律的误解。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房立刚指出,法律对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有严格规定。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特别程序认定,该成年人被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为其设立监护人。也就是说,正常人并不存在监护人。许多人误以为夫妻一方是另一方的监护人,但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读。
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经法院认定,或在没有出现法定伤害他人的情形下,擅自以监护人名义将对方送往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
医疗机构在处理涉及监护人的事务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精神疾病的诊断。特别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方面,必须严格遵守限制收治的条件,同时也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伤害他人”的情况。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能依据夫妻一方的说法,直接对另一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住院治疗措施。
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强制住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医疗机构应为其违法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条件或正常的人员实施强制住院的行为,相关人员还应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房立刚指出,对于成年人是否需要监护人,首先要确定该成年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收治:如果医疗机构未按照诊断规范对患者进行诊断,从而造成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诊断规范诊断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需担责
根据《精神卫生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亲属在发现患者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险的倾向时,应当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在治疗期间,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患者住院。然而,在判断患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时,有一个“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采取自愿原则。”的原则。
其中包括:1.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险,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1.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2.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他们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如果再次诊断结论或鉴定报告显示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如果再次诊断结论或鉴定报告显示精神障碍患者具有上述情形,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房立刚指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夫妻双方均将对方送进医疗机构强行住院治疗,均违反了住院治疗自愿性原则的规定。
医疗机构在收治患者时,除了需要家属提供既往病史病历及打架毁坏物品的视频等条件外,还应当听取患者本人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无视患者本人的异议,未告知其在诊断过程中享有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权利,直接采取住院治疗措施,这将违反诊断程序,严重损害患者或正常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患者需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有权将患者随意送入医疗机构进行强制住院治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作出的住院治疗诊断依据不充分,在医疗机构强制住院治疗期间给患者造成严重身心伤害,且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自由:医师剥夺患者或正常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医师剥夺患者或者正常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若具有殴打或侮辱情节,将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使用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如果医疗机构的诊断医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诊断程序和收治标准,就轻易将患者关入精神病医院,这可能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正常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会明知擅自强制住院治疗的措施,可能会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不符合强制住院条件的人采取追求或者放任的心态进行强制住院,那么就具有非法拘禁犯罪的主观故意。
法律延伸:
针对“被精神病”者在住院期间缺乏有效的抗辩途径,我们亟需法律规范来加以解决。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愿医疗原则,不是强制医疗原则,患者及近亲属有权依法选择是否实施自愿医疗。
赵良善指出,在实践中,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或者无精神疾病的患者被送往精神病院的情况并不罕见。在进入精神病院时,这些患者的反抗和申辩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尽管《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规定了患者对诊断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书面诊断结论后的10天内提出复诊申请,并且对于医院的住院治疗和隔离措施有异议时,可以提起诉讼,但这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此外,这些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也缺乏实际意义。 医师拥有极大的检查评估主观判断权,而受害者在提出复诊时已经遭受了被强制医疗的精神和肉体痛苦,无法得到弥补。不少“被精神病”者因强行医疗而深受其害,因此立法部门完善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抗辩途径相关法规迫在眉睫。
赵良善指出,判断是否为正常医疗还是非法拘禁的关键在于患者是否被限制和剥夺了自愿住院就医的权利。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患者本人有权了解治疗情况并做出同意或拒绝的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患者病情严重且无法辨认,监护人应听取医院的意见,以辅助患者意见。如果医院违反了自愿原则,未能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则可能涉嫌非法拘禁。
赵良善呼吁,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人因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而不同程度地患上了精神类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但这类疾病虽然轻微,在控制得当的情况下并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立法部门应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来保障这类人的权益。同时,针对精神类疾病的治疗和控制,立法部门应出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