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重温“三个规定”】这些事情请免开尊口

【67重温“三个规定”】这些事情请免开尊口

78信息

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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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亲情,一边是友情。

还有难以割舍的面子。

一边是工作,一边是信仰。

以及越来越严格的纪律规定。

太难了,该怎么办呢?

今天的推文,宜转发朋友圈。

适宜转发到朋友圈。

宣扬法院人的态度

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免开尊口!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简称。

它也被称为“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旨在预防和打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等违纪违法行为。它规范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和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01查询案件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干警小明不得向其三叔透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如果违反规定,将面临纪律处分。

78相关规定: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或中介组织所赠送的礼品或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或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以及中介组织之间存在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十一条 68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经批准后,将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若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禁止打探案情。

根据“三个规定”,打听案件流程信息和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属于过问案件的情形。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干警小明如果帮助亲属大伯打听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将会受到纪律处分。

78相关规定: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在办案过程中,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违反规定,将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的涉案材料转递给他人。

(四)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十条:如果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任何一种行为,并且构成违纪,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若打击报复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为他人说情。

赵副厅长身为领导干部,在案件审判环节中,为案件当事人向王专委请托说情,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应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王专委应按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并层报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

78相关规定:第五条规定,司法人员在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任何人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如果领导干部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则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将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案件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授意或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行为。

(五)其他违法干涉司法活动、阻碍司法公正的情形。

第九条:如果领导干部出现第八条所列的任何一种行为,导致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果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那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相关规定,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情景,请注意。

通通都是

不!不可以!

下面是重要的知识点。

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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