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解丨职工下班后在浴室洗澡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律师讲解丨职工下班后在浴室洗澡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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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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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由刘鹏飞、冯晨泉、陈明海和孙培佳四位律师组成,他们以“团队化、专业化、精细化、小规模”为理念,于2017年开始筹备,并于2018年7月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本所现有四名执业律师,均具有十年法律工作经验。他们曾在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过,拥有跨行业、跨领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覆盖各主要法律领域的技能。他们的客户范围遍及全国。

本所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由主任负责,律师大会监督。本所接受委托,提供团队化服务,针对委托人的需求,组成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本所专业化路线涵盖股权法律服务、人事法律服务、税务法律服务、刑事风险防范等多元化专业法律服务。

孙培佳,男,1987年生,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现任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孙培佳律师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他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独特的思维方式,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坦诚豁达的待人风格。他在业务上不断加强学习,拥有出色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他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谨慎,恪守职业道德与纪律,始终以“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损失”为目标。 除了擅长处理传统法律事务外,孙培佳律师还精通公司人事管理风险防范和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事务。他曾获得2016年宜昌市伍家岗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律师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2022年宜昌市第三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20-2022年度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模范等荣誉。

大家好,我是宜昌孙律师,很高兴与大家在公众号见面。有一个问题困扰着我们,职工下班后到单位浴室洗澡时突然死亡,这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就会明白了!

案件简述:

胡某下班后在单位浴室突然因病身亡。

胡某是A公司的员工,他被派往英泰克公司担任监理工作,公司提供食宿。2009年11月6日,某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因是胡某在2009年5月19日晚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时突然昏倒,并于2009年5月20日经医院确认死亡。事发当晚,公司并未安排胡某加班或从事其他任何工作。某区人保局据此认定胡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胡某的儿子陈某不服此决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陈某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中,情况无法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单位提供食宿的情况下,对职工在单位区域内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进行工伤认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解决案件的关键在于区分职工的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

一、对职工加班工作时间的认定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时间。目前,实践中对于加班工作时间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加班是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密切联系的,加班工作时间的认定应以工作需要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加班应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位指派加班;二是虽无单位指派加班,但职工根据工作量为保证工作按期完成而主动加班。

在本案中,胡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8:30至17:30。事发当日,胡某在白天没有异常表现,突发疾病时处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下班时间。陈某,上诉人,称胡某当日在加班整理会议纪要,并声称胡某在去浴室洗澡准备洗完后继续工作时突发疾病。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胡某当日并未受单位指派加班。A公司称当日未安排胡某加班,而陈某也无异议。2、根据胡某平常的工作强度和当日的工作任务,胡某无加班的工作需要。胡某的同事在工伤调查笔录中均陈述胡某平常的工作量并不大,没有加班的情况;在事发当日,胡某需要整理一份会议纪要,但单位并未要求当天整理好,而且单位的其他员工都正常下班。因此,上诉人陈某认为胡某需要晚上加班整理会议纪要的主张难以采信。3、本案缺乏证据证明胡某在下班后继续整理会议纪要时突发疾病的基本事实。在一审庭审中,有证人称当日晚饭后看到胡某在电脑上整理会议纪要,但其也陈述在21:30到22时左右又看到胡某正常到食堂打水,其一般打水梳洗后就准备休息了。因此,该证言不能证明胡某在整理会议纪要过程中突发疾病。另一证人称当晚22时左右看到办公室电脑上有尚未整理完的会议纪要,但这也不能证明上述事实。综上所述,胡某并非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希望我的修改能够帮到你。

二、职工工作岗位的认定

工作岗位是指职工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和相关区域。这些区域包括与职工日常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固定场所,如办公室等。然而,对于一些在单位控制范围内但与职工固定岗位无关的相关区域,如职工在“串岗”或单位厕所等区域发生伤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作岗位存在争议。此外,对于那些工作岗位与职工生活区域混同的情况,认定工作岗位变得更加困难。总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岗位的认定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的发展过程。目前,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所有区域都可视为职工的工作场所,而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职工发生伤亡时所从事的事项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有直接关联。

三、对职工在单位洗澡与正常工作关联性的认定。

本案中,职工是在单位浴室洗澡时昏倒的。对于职工在单位洗澡与正常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应根据情况进行判断。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在工作中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胡某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理和资料员。陈某上诉称,胡某在从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工地灰尘较大,洗澡是必要的需求。然而,根据胡某同事的陈述,监理人员从工地返回的时间在下午17:30左右,而胡某洗澡的时间在晚上21时至23时之间,这表明洗澡与准备睡觉休息更为相关。此外,上诉人认为胡某洗澡昏倒与其从事监理工作有必然联系,但其主张胡某作为资料员晚上加班整理会议纪要过程中突发疾病存在矛盾。因此,胡某当晚洗澡与监理工作没有密切关联。从洗澡与整理资料的关系来看,两者也不具备密切关联性。因此,胡某在单位浴室洗澡昏倒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并无必要关联性。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相较于原法律规范中要对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发原因进行认定等要求,删除了一些不易操作、难以界定的认定要件和概念,更加便于操作,也对突发疾病死亡这种不具有应当认定工伤的典型特征、又难以判断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伤亡情形作出了予以视同工伤的放宽规定。因此,该视同工伤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不宜再进行扩大解释。本案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律师点评:

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属于工伤事故,但下班休息期间死亡不一定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本案中,职工在单位提供食宿的情况下,下班后在单位区域内突发疾病死亡。在事实审查中,主要难点在于:1、加班工作时间难以认定;2、职工的工作岗位和生活区域难以区分。针对本案反映的情况,应在审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要件的同时,重点审查职工突发疾病时所从事事项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关联性。

工人下班后洗澡突发死亡,可能不属于工伤。如果死亡原因是工作造成的,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例如,工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但对于已经处于下班休息期间,发生意外死亡时不能算作工伤,申请工伤有严格的条件。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若申请材料不完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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