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巡河 筑牢禁捕禁捞防线

联合执法巡河 筑牢禁捕禁捞防线

78信息

2020 年度新知答主

10 人赞同了该文章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并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月6日,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与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开展了执法巡河暨现场交流活动,旨在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渔业资源生态平衡,落实黑河流域三省(自治区)四地检察机关签署的《关于合力推进黑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意见》精神(以下简称《意见》)。

我们的检察人员与执法人员一起前往居延海东、西岸,对非法捕鱼活动多发地点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居延海内不同程度存在使用地笼网非法捕鱼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向执法人员咨询了近年来居延海非法捕鱼的情况以及非法捕鱼的方式。执法人员向检察官介绍了非法捕鱼者经常下网的地点以及藏匿运输工具的地点。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和司法协作,形成常态化生态修复机制。我们将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贡献检察力量,以实际行动将“为民办实事”和《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检察官提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于3月10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通告,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3月10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3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您的点赞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