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借展中的法律风险

艺术品借展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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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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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清

(一)艺术品的定义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艺术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和工艺美术等作品,以及这些作品的复制品。但是,本办法不包括文物。

通过借展,我们可以扩大展品的观赏群体,让人类共同的文化瑰宝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许多美术馆(特别是以展出当代艺术为主的美术馆)来说,能否从艺术家、画廊、藏家和其他机构借到艺术品并组织展览至关重要。这不仅是因为艺术品本身的独特性,还因为它们的流通受到局限性,以及公众互动关系的考虑。对于美术馆来说,借展能够弥补其收藏结构的不足,促进藏品更新,提升艺术品的社会价值。对于出借方来说,在借展过程中可以解决暂时存放和保养问题,并且有可能通过美术馆展出提升市场价值。

(二)

艺术品借展是指拥有艺术品展览权的人将艺术品无偿或有偿地交给他人进行展示的行为。

因此,艺术品借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一种双方参与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它涉及到将艺术品原物在一定期间内转移占有,直至期间届满后才能归还;最后,在借展期间,借入方仅占有艺术品,并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

由于艺术品的运输、存放和保管需要特定的设施、技术和专业操作,因此在借展过程中,出借方提供的艺术品维护和保管设施设备不可或缺。

艺术品借展在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例如,艺术品在借展过程中损毁、灭失或被盗,出借方在交付前反悔,借入方擅自售出或拒绝返还借展品,或者第三方对艺术品主张所有权等,都可能引发借展合同或程序纠纷。如果能够签订一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就能避免大部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那么,如何确定艺术品借展合同的性质呢?首先,我们需要对艺术品借展行为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来具体分析其法律性质。

目前,艺术品借展主要有两种类型:无偿借展和有偿借展。无偿借展是指借入方使用艺术品进行展出,但无需支付使用代价;而有偿借展则是指借入方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代价。

(一)无偿借展合同的性质。

在无偿借展行为中,借入方需承担运输、保养、防盗等借展成本,这些成本并非基于艺术品的使用而支付,而是基于不当得利的法理。即使合同未约定借入方应支付该成本,借入方仍应承担该成本。因此,无偿借展合同属于典型的“使用借贷合同”。借入方的成本支出并非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而是指在借展过程中涉及到的艺术品安全保障工作,如艺术品运输、维护和保养、防盗等工作。这些工作只能由专业人员进行,因此此类支出并非指向借出方,而是为了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从给付义务。

(二)有偿借展合同的性质。

艺术品的有偿借展合同属于典型的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维修租赁物,并承担瑕疵担保和损害赔偿等义务;承租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损害赔偿并支付租金等义务。借出方履行以上义务的成本可计入租金中,而在无偿借展中,出借方根据使用借贷合同并无以上借出方义务。因此,在有偿借展中,维护艺术品的安全是基于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成为出租人的一项义务。

(一)无偿借展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借方的义务

1)遵守约定,交付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实务,通常将使用借贷合同视为实践合同,即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这是因为使用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合同,出借方需要在交付前反悔。然而,艺术品借展并非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而且在借展前期准备工作繁琐,如果将其视为一般自然人间的使用借贷而定性为实践合同,对借入方来说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将艺术品无偿借展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要求出借方履行依约交付的义务。

2)保证借展品符合约定。

由于借贷属于无偿合同,出借方在合同关系中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借方明知借展品有瑕疵而隐瞒,导致借入方损失,出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入方以标的物有瑕疵为由要求出借方更换或修理,但非出借方故意造成,那么这种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3)按照约定收回物品的义务。

虽然借贷合同属于无偿合同,但它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约定的借展期限内,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借出方不得收回借展品。如果借出方在借展品交付后将借展品“指示交付”转让给第三方,那么这种“买卖不破租赁”没有效力,第三方将以所有人身份要求借出方返还借物。借出方可以利用借贷合同来抗辩。如果借出方在借展品交付前已将借展品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借入方不能以借贷为由对抗转让。但是,借出方应向借入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其造成的损失。

2.借款方应遵守的义务

按照约定使用并归还借展品。

借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展品,未经出借方同意,不得将借展品交给他人使用。若借展品损坏或丢失,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方。借入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使用完毕后归还与出借方。若未约定借展期限或具体返还期限,借入方应根据出借方的请求返还原物。

(二)有偿借展合同可以改为(二)有偿使用合同

1.出借方的义务

1)履行依约交付和瑕疵担保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出租人有明文规定的义务,即依约交付租赁物。在瑕疵担保方面,出租人需对租赁物和权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在整个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在使用性质上符合合同约定。在法律上,出租人应承担权利担保义务,即在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若出现第三方真正所有人主张索回租赁物的情况,导致承租人无法获得该使用利益,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人应当履行必要的修缮义务。

修缮义务是出租人应确保租赁物适用于其使用需求的体现。在艺术品借展中,出租人应承担全部修缮义务。由于现实原因,出租人可能无法随时了解租赁物的实际状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修缮,否则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2)承租人的义务

1)遵守约定,使用并归还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中对租赁物的使用方式进行使用。只要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租赁物自然损耗将包含在租金中。若合同关系终止后,借入方未能按期归还,借出方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并提出违约赔偿。

2)妥善保管,及时通知。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避免恶意损耗。如需使用租赁物,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进行必要的修缮。

3)不得擅自转租。

在一般租赁关系中,承租权的转让必须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这是因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时,必须同时履行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的义务。这意味着承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分离。由于艺术品的独特性,它不能由其他人保管和占有。在艺术品借展中,租赁关系成立是因为借出方对借入方的信任和建立。如果借入方未经借出方同意擅自处分其承租权,那么租赁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3.无偿借展与有偿借展合同的特征。

根据上述所列的各项内容和义务,我们可以总结出无偿借展与有偿借展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

1)出借方的责任大小不同。

在无偿借展合同中,出借方并不直接从出借展品中获益,因此其责任相对于有偿借展要小。在无偿借展中,只有当出借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害借入方利益时,才需要赔偿。而在有偿借展中,只要出借方的过错导致借入方损害,就需要赔偿。此外,由于有偿和无偿的区别也导致了责任大小不同。

2)借展品的维修责任。

在有偿借展中,由于其属于租赁合同,因此借展品的修缮义务应归属于出借方。同时,借入方应及时通知出借方关于借展品的损坏情况。而在无偿借展中,由于其属于使用借贷关系,如果非因出借方故意隐瞒借展品的瑕疵而导致借展品损坏,那么维护和保管义务应归属于借入方。

3)无偿借展与有偿借展都属于诺成合同。

在传统民法分类中,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贷合同则属于实践合同。然而,由于无偿借展所涉及的艺术品具有特殊性,且协议并非一般使用借贷合同中的自然人,而是美术馆或其他艺术机构,因此,如果在交付前出借方随意反悔,那么围绕该展览所做的巨大前期准备工作,如制作画册、推广宣传和购买保险等,都将对借入方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无偿借展不应被视为实践合同。

(一)保险问题。

保险在艺术品借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能够在意外发生时为出借方和借入方分摊损失。通常情况下,艺术品借展中的保险费用由借入方承担,这也是通过“1955年准则”确定的。保值通常以出借方提供的估价为准。标准艺术品展览保险政策被称为“钉到钉”,它包括承保范围,从艺术品从墙上摘下准备运输到艺术品回到出借方处。如果出借方选择自己为借展艺术品进行保险,那么借入方通常会要求将自己添加为附加收益人。

除了上述一般流程外,在艺术品保险领域还有几个特殊问题需要考虑。例如,当艺术品出现局部损坏时,如何确定其价值?对于非保险覆盖范围的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艺术品局部损坏,应该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估值。如果双方无法确定第三方机构,可以参考英国国家赔偿法案的评估原则,各自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估值,并在双方估价基础上达成一致。

对于非保险覆盖范围,通常包括借用品自身瑕疵导致的损害、双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无法查明的遗失、政府没收、征用行为、战争以及环境或生化污染所致的损坏。在艺术品借展过程中被损坏后,赔偿应首先考虑保险理赔。在非保险覆盖范围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约定,区分艺术品自身瑕疵导致的损坏是无偿还是有偿。如果在无偿借展中,出借方故意隐瞒借展品本身的瑕疵造成重大损坏,借入方不承担此类赔偿责任;如果在有偿借展中,出借方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即须担保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借展品在使用性质上符合合同约定的状态。

(二)版权问题。

与其他财产和物品不同,艺术品既是物权法的保护对象,也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为物权法的保护对象,它主要体现在对艺术品原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它主要体现在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后者主要包括针对艺术品原作的复制权、展览权和改编权等。由于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脱离原物进行转让,因此在艺术品借展前,有必要确定相关权利的所有人。在艺术品借展中,主要涉及复制权和展览权。

在“1995年准则”中,将复制展品的情况分为展览画册、展览宣传、教育项目、商业性复制与数字复制。前三类属于非营利性质,而商业性复制则涉及复制品的售卖与利益分配。数字复制的盈利性质不确定,如果是高分辨率的图片,则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在艺术品借展合同中,为了达到机构展览目的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建议权利所有人无偿许可前三类情况与借入方使用。后两类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在借展合同中另行约定。

通过分析艺术品借展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一般认为无偿借展属于使用借贷的法律关系,而有偿借展则属于租赁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出借方在借展关系存续期间的责任大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博弈,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法律关系的不同也会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衡量和聚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http://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701/t20170122_145946.html(访问日期:2023年6月25日) 请注意,我没有改变原文的意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https://www.gov.cn/guoqing/2021-10/29/content_5647633.htm。(访问日期:2023年6月25日) 请问您对这个修改是否满意?

3.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的藏品出借政策,请访问以下链接:https://www.metmuseum.org/about-the-met/policies-and-documents/collections-management-policy#loans。

4.荷兰国家博物馆的藏品出借政策,请访问https://www.rijksmuseum.nl/en/organisation/loans。

5.吕晓晓:“基弗在中国”藏品展争议背后的法律问题。https://mp.weixin.qq.com/s/roO_7C9iYbgUEgYdtw0qJQ

6.李翔:《失落的展览权——从“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谈起,并论述了〈著作权法〉第18条的理解》,

7.赵丽莎:《著作权法中的展览权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8.吕晓晓:中央美术学院艺术管理专业博士,研究方向为《与艺术品借展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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