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一份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的安全管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井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遏制井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应落实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深入学习并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以及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制度,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经费保障。根据本地区煤矿的实际情况,配备充足且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到位。此外,安全监管人员应具备与煤矿开采方式、灾害特点等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每年参加脱产安全培训不少于7天,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比例不低于安全监管在职人员的75%。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对煤矿的监管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监管要求,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驻矿盯守管理等制度措施。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煤矿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会诊、专项整治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上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以确保对所属煤矿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在重点时期和关键节点,应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五职矿长”应严格履行职责,严禁挂名行为。 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于夜班生产的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夜班不得少于3个。
四、建立完善的联动工作机制。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发挥其牵头抓总的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地震、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加强安全风险预警预报。
五、加强对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和治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根据灾害特点,采用物探、钻探等方式开展普查治理工作。严禁使用“纸面”普查方法。对于建设煤矿或生产煤矿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的情况,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如果不符合建设和生产条件,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煤矿企业应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并每年对报告进行修订完善。
六、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重点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动态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并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方案。同时,应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并按季度向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此外,应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并将隐患排查责任压实到煤矿企业各区队、班组。为强化企业安监部门的监督职责,应对区队、班组隐患排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严格考核。在煤矿实施采面初采、搬家倒面、斜井(斜巷)掘进、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石门揭煤、大件拆装、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事项前,应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七、建立完善的灾害治理机制。
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构建辨识评估、监测预警、治理评价的重大灾害防治机制。科学制定治灾计划,合理安排灾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资金,进一步落实瓦斯、煤尘、冲击地压、水、火、顶板、采空区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实现瓦斯“零超限”、煤与瓦斯“零突出”、煤岩“零冲击”、煤层“零发火”、矿井“零突水”、工作面“零冒顶”“六个零”目标。
八、加强对外委施工的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将外委施工纳入重大风险点管理,对外委队伍的资质、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以及制度措施进行全面审查。实行“五统一”(即统一体系建设、统一生产调度、统一安全培训、统一监督检查、统一考核奖惩)的管理模式。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严厉打击无资质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规范用工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确保“四统一”(即统一劳动保障、统一安全培训、统一责任落实、统一安全检查)。严格控制危险岗位的用工数量,严禁聘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包括专业学历、实践经历等。此外,严禁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
十、建立反“三违”的长效机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反“三违”奖惩制度,将反“三违”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应当常态化地开展反“三违”活动,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
十一、加强全员素质提升。
煤矿企业应常态化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规程四细则”安全培训,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同时,建立完善的事故警示教育制度,由煤矿上级公司在每季度、每月、每周至少开展1次事故警示教育,以此举一反三,防范风险、消除隐患、遏制事故的发生。此外,我们还应积极引进“有经验、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才和队伍,并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我们还应积极推动落实校企合作,实施招工招生一体化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智能化、信息化、灾害治理等紧缺、高端技术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第十二条,加强应急管理。
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编制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同时,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紧急情况撤人措施,在井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明确告知从业人员紧急避险撤离的情形和权利。此外,还应建立紧急撤人制度,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和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离。
十三、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智能化建设,实现常态化运行。同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不断提升智能化建设水平。如果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智能化建设任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监察煤矿名单。如果限期内未能完成整改,监管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如果情节严重,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将被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煤矿企业需要停产整改,监管监察部门也将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改。
第十四条,推进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的建设。
煤矿企业应当按时完成井下精准定位系统的建设,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精准定位。同时,要对矿车、无轨胶轮车、采煤机、掘进机等重要机电设备的位置和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反馈,以便及时发现违规操作、设备位移和车辆碰撞等风险并发出预警。此外,在煤矿地面和井下关键点位,应当安装高清摄像机和图像智能分析设备,以实时监控煤矿生产状态和安全状态,并分析研判是否存在明停暗开、超定员等违法生产作业行为。 煤矿企业应当加快推进煤矿重大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以提升天然地震和非天然地震的监测能力。
第十五条,严格监管中介机构。
检测、检验、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和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出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如果相关监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不实出具报告或出具虚假报告,将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加强煤矿安全准入和分类监管监察。
各职能部门应综合考虑煤矿设计、矿业权设置、可采范围和灾害风险等因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确保规划、立项、设计、审批和建设安全。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整煤矿分类评级并向社会公布。对于C类煤矿,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并加大日常检查频次。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开展产能核定工作。对于长期停产停建的D类煤矿,应落实联系盯守和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停止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应限制用电量。煤矿复工复产需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由属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应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非法违法行为。我们要紧盯煤矿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等“关键人”,以及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我们要强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应急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应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事故煤矿的整顿工作。
在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该煤矿停工停产进行整顿。
(一)对于因违章作业而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其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个月。
(二)如果煤矿因设备检修不到位、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顶板等系统性风险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那么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三)对于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其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四)对于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其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五)对于那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我们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资源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
在煤矿停工停产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正常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等工作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在事故原因已经查清,事故次生影响已经消除,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已经落实到位的情况下,经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才能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九条,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不断完善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系统建设,并充分发挥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煤矿基础数据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的功能。同时,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并常态化开展“互联网+”远程监管监察,以不断提高监管监察执法的效能。
二十、实施“四个一批”的措施。
(一)关闭退出一批。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煤矿,我们将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我们鼓励、支持并引导有能力的煤矿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对周边的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以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和管理“五统一”的目标。同时,对于安全管理差、技术力量弱且不具备灾害治理能力的煤矿,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托管。
(三)对一批煤矿进行改造提升。对于资源条件优越、资源量丰富的煤矿,我们将推动其进行技术改造,以提升装备水平。通过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
(四)规划新建一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势,我们将稳步推进煤炭产能接续工作,新建一批现代化大型煤矿。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