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家。
教授/博士。
程博教授是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的教授,南京审计大学智能会计与内部控制研究院环境管理会计研究中心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管理会计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他拥有会计学博士学位,并担任硕士生导师。程博教授的主要研究成果发表在《管理世界》、《管理科学学报》、《会计研究》、《International Reviewof EconomicsandFinance》等学术期刊上。他还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重点项目等课题,并参与了浙江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等多项研究项目。程博教授的研究方向包括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和环境治理。
【摘要】建立和完善一个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国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至关重要。为了充分了解社会保险资金和资源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配置效率,有必要对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常态化审计及问责制度。问责机制是社会保险审计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缓解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代理冲突,还可以促进社会保险审计目标实现和审计整改落实。在分析问责机制必要性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一个涵盖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和问责程序等内容的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的基本理论框架,这将有助于丰富社会保险审计理论研究并推动社会保险审计问责实务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审计;审计问责;国家治理。
【基金项目】 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Y202044757 浙江理工大学科研启动基金21092326-Y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812(2023)12-0042-04。 请问您对这个修改是否满意?
一、引言:
社会保险覆盖面广、涉及范围大、受益面多,涵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重要民生领域,是保障我国民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建设和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我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日渐完善,但不可避免存在应保尽保漏缺、政策衔接不畅、欺诈骗保屡禁不止、违规收支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文华宜等,2022)。例如,2006年上海社保基金案暴露出社会保险治理中的风险及监管问题,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如何合理统筹社会保险资金、有效实施财政补助以及实现社会保险普惠性、公平性等问题的持续关注。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审计及问责机制,不仅是防范社会保险管理风险、保障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更是促进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2012)。
为了提升社会保险治理效能并落实社会保险审计工作,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资金管理的制度。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贪污罪中较重情节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印发了《关于提升社会保障审计监督效能的指导意见》等。这些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了社会保险管理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责边界,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充分掌握社会保险资金和资源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配置效率,建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及问责机制是现实的必然选择。然而,相比实务中对社会保险审计及问责的需求而言,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及其问责机制的理论研究供给不足。当前关于社会保险审计的研究主要围绕社会保险审计需求、目标、主体、客体、内容、方法和绩效审计等方面进行探讨,尚无关于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方面的系统研究。这与健全社会保险经管责任审计问责制的现实要求具有较大差距。 审计问责机制对社会保险审计的有效实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有助于揭示社会保险治理中的不当行为,及时纠偏和追责;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审计的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进而完善和优化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不仅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现实需求,也是对社会保险审计理论的重要补充。
二、建立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的必要性(一)
(一)建立审计问责机制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社会保险审计不仅要审查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还要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实施社会保险政策一致性审计、成本审计、效果审计、预测审计和反馈审计等评价方法,鉴证并发表意见。此外,它还能够发挥审计的治理作用。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审计是防范经济社会运行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在推动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它肩负着重要使命。 健全的审计问责机制是最大程度发挥审计免疫功能的制度工具。它是一种“权责对等”式的责任追究,根据审计工作报告和结果公告,一方面报告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对公众期望进行回应;另一方面披露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公共权力的制约监督。 由于社会保险领域涉及人群广泛、权益保障普遍,因此更需要对审计问责机制进行监管。这不仅为有效实施社会保险审计提供重要支持,而且对保障民生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深远。
(二)审计问责机制是缓解社会保险委托代理冲突的客观需求。
审计问责机制是产生于委托代理关系,并为解决委托代理冲突而存在的客观需求。社会保险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产生审计问责机制的客观基础,社会保险委托人赋予其代理人权力,社会保险代理人相应承担社会保险受托责任和经管责任。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建立一系列的社会保险治理机制成为缓解社会保险代理冲突的重要手段,其中审计及其问责机制是重要组成部分,以保证问责客体社会保险经管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蔡春等,2011;郑石桥,2022)。在社会保险治理体系中,审计问责机制主要定位于监督、整改和追责功能,揭示代理人社会保险经管责任履行情况,对存在的社会保险治理漏洞和责任人不当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审计已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跟踪,对整改无效或低效的代理人进行追责。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的有效运行,可减少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地遏制社会保险代理人的受托责任失职行为、约束代理人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及经管责任。
(三)审计问责机制是实现社会保险审计目标的有效途径。
社会保险审计目标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险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微观目标则通过监督、评价和整改等手段,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配置和管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提高社会保险资金配置效率。 事实上,社会保险审计目标不仅要发现问题,还要通过责任认定和追究来纠正和解决问题。审计问责机制是确保社会保险审计目标实现以及对相关责任人不当行为进行问责和追究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审计业务类型包括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合规审计和制度审计等多种类型。结合真实性、效益性、合规性和完备性审计目标分类,其直接目标及问责关键点如表1所示。
对于社会保险财务信息,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真实性目标,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财务信息披露。对于虚假信息,应进行责任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于社会保险绩效信息,审计机构应核查数据真实性,并评判效益性,对绩效低下者督促整改,以保证效益性实现。对于社会保险相关行为,审计机构应审查合规性和社会保险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以保证合规合法性。对于社会保险相关制度,审计机构应查缺补漏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完备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从制度源头和机制设计上提高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审计问责机制是实现社会保险审计整改落实的有效保障。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最后一步,但是由于整改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导致“重审计、轻整改”“屡审屡犯”等问题不断出现,这直接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成效。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加大对审计问责的力度,是促进整改和责任落实的有效保障。在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中,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问责目标,界定问责主体、客体和内容,并采用适当的问责程序,以确保问责机制行之有效,审计整改得到更好的落实。同时,需要考虑到多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参与,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舆论等,这些问责机制的威慑力有助于促进整改落实,例如加大审计问责结果的公告力度,通过公告问责客体的违纪和违规事实,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威慑力,从而提高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的成效。
三、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的基本框架(一)
编辑:(一)社会保险审计问责主体。
编辑:明确“谁应该受到问责”的问题。在理论上,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的主体应该是多样的,应该归属于社会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然而,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权责和利益不同,社会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分为合约类、监管类和资源类。基于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和审计成本的考虑,只有在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社会保险审计需求和审计主体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社会保险审计问责主体(吴春梅和郑石桥,2022)。因此,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同项目,会产生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和问责主体,但社会保险审计问责主体应该归属于其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总体来看,社会保险审计问责主体的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其中,类型I的问责主体为上级政府;类型II和类型III的问责主体分别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类型IV和类型V的问责主体均为本级政府。 希望我的修改能够帮到你。
编辑:(二)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的客体。
社会保险审计问责客体指的是谁应该受到问责的问题。在理论上,社会保险的问责客体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而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的客体也应该包括审计单位、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审计需求只存在于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所以社会保险审计问责客体就是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如表2所示。具体来说,在不同的委托代理情形中,对应的社会保险审计问责客体包括: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部门。由于社会保险涉及面广,传统的以单个单位或个人作为审计客体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保险审计的需要,因此专项审计调查方式成为社会保险审计的主要方式(胡贵安等,2013)。相应地,审计问责客体也从某一单位或个人延伸到与审计主题有关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重点专项资金审计为例,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在以省级政府作为审计问责客体时,其涉及的问责客体包括所有的省级政府。
(三)社会保险审计问责范围的确定
明确“问责内容”的问题是确定社会保险审计问责范围的关键。实际上,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是对社会保险经管责任履行中存在问题的代理人进行责任界定和过错追究的一种“权责对等”方式。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委托人审计需求的不同,过窄或过宽的审计问责范围都会削弱审计的威慑作用,影响审计治理功能的发挥。因此,在确定审计问责范围时,需要根据社会保险审计目标来考虑。 通常情况下,审计问责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检查代理人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的经济行为,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和管理不规范行为,即合规性行为问责;第二类是监督代理人对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及管理等环节,对专项资金统筹和管理不到位情况进行问责,即财务的真实性和绩效的效益性问责;第三类是评判社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及其执行缺陷情况,即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问责。 确定审计问责范围有助于揭示社会保险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同时,也能发现当前社会保险治理中的制度缺陷和政策漏洞,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具有积极作用。
(四)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程序。
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程序包括问责受理、问责准备、问责取证、责任认定、问责结果、申诉阶段和问责执行等七个环节。这些环节具体包括发生与受理、制定问责预案、开展问责调查、进行责任认定、明确问责结果、申诉和执行等步骤。如图1所示,问责的发生与受理是问责程序的第一步。在这一环节中,问责主体会面对问责客体存在的社会保险治理问题,启动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程序。
结论与建议:
社会保险是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社会保险审计及问责机制是监督和评价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有效性、基金安全性、基金配置效率等的重要制度安排。审计问责机制能够揭示和抵御社会保险治理中的不当行为,强化受托责任和经管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追责,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尚未有关于建立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必要性的系统研究。因此,在阐述建立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机制必要性的基础上,本文沿着“由谁问责-向谁问责-问责什么-怎么问责”逻辑主线构建基本理论框架。这不仅丰富了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理论研究,而且对有效落实社会保险审计成果和提高社会保险资金配置效率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政策启示。首先,应制定并颁布《审计问责法》,为社会保险审计问责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法规是实施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的基本前提。加快出台与社会保险审计问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助于确保其公平性、有效性和延续性。其次,应形成多主体协同的问责制度。审计问责离不开不同问责主体的监督作用。在多主体协同的问责制度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助于审计机关及时识别问责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保障审计成果。第三,应积极实施审计问责结果公示制度。将审计问责结果公示从审计机关的权力转变为义务,借助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公众平台,及时公开结果,利用社会舆论发挥审计威慑力,形成全民参与的全面问责,提高社会保险审计成效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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