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人全攻略

融资租赁出租人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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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

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融资租赁在许多国家被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它展现了强大的经济推动力,不仅受到各国青睐,而且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融资租赁发展力度,陆续出台利好政策,吸引各方资本介入,并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也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活跃的组成部分,其推动融资租赁交易发展为主导力量。根据以往资料,编者汇总了一系列关于出租人的相关问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人可以担任出租人?

根据其性质和投资目的不同,出租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厂商类出租人,即设备制造厂商旗下的出租人。

1.厂商类出租人即附属于设备制造厂商的出租人。

一些大型机械和电子制造商为了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并增加销售量,会通过内部租赁部门或设立独立租赁子公司、与其他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等方式,专门经营本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融资租赁业务。在国际上,通用财务公司(GECapital)、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卡特彼勒公司(Caterpiller)和西门子公司(Siexmns)等都是著名的厂商类出租人。

这类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利用融资租赁交易所具备的优势,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从而增加产品销售并扩大市场份额。在具体安排融资租赁交易时,这类出租人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租赁设备的保养、维修和配件供应等服务,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供灵活的选择余地,以更好地满足客户对设备分期付款、表外融资、短期使用和免除技术更新风险等方面的需求。

2.金融机构类出租人。

即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利用其资金直接参与融资租赁交易,或者为了参与融资租赁交易而设立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3.独立机构类出租人。

即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或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财务咨询公司和经纪公司。这类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运用其专业的租赁技术,通过安排各种交易方式,面向特定客户群体,独立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出租人对出租物享有所有权。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

出租物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供货人支付价款购买的设备,并由此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随后,出租人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需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出租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设备的处分和收益方面。若承租人破产,则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有权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物享有占有和处分权。

(三)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收取租金。若承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或交纳的租金不足,或交纳租金的时间延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纳的租金。

(四)出租人因供货人原因享有索赔权利,可将其转让给承租人。

(五)若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将被处置的方式为“退租”,则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

(六)若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有权行使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根据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具的出租物收据后,向供货方支付价款,以确保供货合同得到履行,为租赁合同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一)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二)保证按照承租人选择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

(三)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如果出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中,出租人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经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这会给出租人带来损失。因此,在主张收回租赁物的同时,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但是,这两种法律诉求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此外,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自2015年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办法对租赁物的处理作出了细化规定。

作为《解释》的起草参与者,我将分享起草的经过和相关规范的意旨,希望能够为读者更好地理解《解释》提供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若承租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然而,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之间的关系存在争议,出租人是否可同时主张或必须择一主张,以及收回租赁物是否需要进行价值评估,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有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但最新实践中仍存在混淆,有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一)租赁物的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价值担保。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并不是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在租赁期初,全部租金对应的是租赁物的购买价格。而在租赁期间,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对应的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仍在承租人处。虽然出租人名义上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由于其占用和使用的权能已经让渡给承租人,所以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间承租人欠付租金并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张租金债权,也可以收回租赁物,以实现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法律属性: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人们常有不同的理解,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从法律诉讼的角度来看,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出租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到租赁期满。然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出租人要求收回租赁物,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这在法律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要求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相互矛盾,因此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正因为这个原因,《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

三、如何有效控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出租方风险的来源。

风险是由于未来决策行为和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预期目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偏离。融资租赁的三方人员决策行为和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必然会给出租方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例如,承租方可能拖欠租金或租赁物受损,导致租金支付无法保障。此外,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外部因素也会给融资租赁出租方带来风险。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一)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身原因。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租赁物不能如期交付、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不畅、技术落后、宣传不到位,导致交易受阻、负债过高、行业自律不力等。

(二)外部因素

1.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税务监管、行业监管制度改革风险等。 2.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 3.信用体制缺失风险,如承租企业拖欠租金、欺骗租赁等。 4.政府监管不力风险。 5.税收、信贷、保险等政府扶持政策不足风险。 6.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导致融资租赁交易缺乏法律依据、规范可循,出租方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基于以上原因,融资租赁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和优势,融资租赁出租方承担着巨大的风险。我们急需针对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体风险种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导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注意法律风险的类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为了确保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利益,必须有效控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包括预防潜在风险和在风险发生后维护合法权益。根据风险类型,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由于承租方违约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承租方违约是出租方面临的最大风险。这些违约行为包括延付或拒付租金、违反善良保管义务、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未按约定投保、擅自转租或出售等。这些违约行为将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当承租方直接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应视为违约,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由于承租方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应采取违约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写明“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方根本违约的,出租方还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收回租赁物。”,并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关于取回权,可以约定“出租方获得取回权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为条件;未付租金达到总额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以充分维护出租方的法律权益。

(二)因卖方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若卖方提供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方有权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应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方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适当降低。目前,《融资租赁法》尚未生效,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加入类似条款。

(三)租赁物存在缺陷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出租方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需承担相关责任:除此之外,承租方需自行承担行使选择权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尽管出租方名义上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为了尽可能避免出租方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需对承租方承担责任,建议出租方与出卖人、承租方三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该条款规定,若出卖人未能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承租方有权行使索赔权,从而免除出租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不可抗力所致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不应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租赁物所有权仅为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而非依据。租金是出租方资金投入的回报。承租方需承担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损害、灭失的风险。因此,在发生不可抗力时,承租方仍需履行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应由双方商定解除与否。若出租方不同意解除,承租方应依约支付租金、处理租赁物损害、灭失的相关事务。若出租方损失未得到充分赔偿,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赔偿直至充分,合同才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应尽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上述内容。

(五)合同解除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融资租赁合同的典型特征之一是“禁止中途解约”。除非出租方违约或破产,否则承租方无权单方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然而,“合同自由”原则为双方提供了合意解除或约定解除事项的灵活性,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出租方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因此,出租方有必要明确约定:若承租方在宽限期后仍未支付租金,或拒绝接收租赁物,或未经许可将租赁物抵押、转让、转租,则构成对出租方期待利益的实质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约权终止租赁协议,并立即取回租赁物,并可要求承租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具体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时,可考虑增加赔偿的计算方法,以获得更为充分的补偿。

(六)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承租方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对第三人承担违约、损害和侵权责任。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允许将租赁物所有人(出租方)置于责任人地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已经支付巨额资金的出租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首先,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此外,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来转移部分风险。

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鉴于融资租赁的双重特性以及租赁物的特殊物权状态,我们需要从国家立法和企业自我保护两个方面来完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首先,颁布《融资租赁法》。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且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求。针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领域,需要有一部系统化的基本法律,以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由于融资租赁涉及会计、金融、贸易、投资、税收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基本法。 《融资租赁法》应规定企业设立准入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取回权制度、产品责任、第三人损害责任、回租赁和转租赁、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解约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产等内容。

(二)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对于保障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我们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平台,以减少因第三人不知情而导致的纠纷。同时,我们应当优先保证出租方的所有权,并形成一个具有优先顺位规则的例外。

(三)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

承租方违约或破产是出租方面临的巨大风险,因此,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是有效控制风险的途径。然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破产法律制度仅规定了租赁物取回和租赁物拍卖,对于出租方行使条件和限制、具体行使方式等事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自我保护。

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首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并培养一支专业知识丰富、实务经验丰富的队伍。其次,在交易前,必须对融资租赁项目、承租方的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尽职调查。第三,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谨慎、明确、具体,并做好权属变更和交接手续。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约投保时,有权及时投保以避免巨额损失,保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还可以投保信用保险作为补充。这样,保险人将在融资租赁承租方信用不良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从而更加充分地分摊信用风险。

(五)成立行业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作为半官方机构,成为行业与立法部门、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它应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部分,3个时间节点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租赁债权确认。

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因此,出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承租人,并以此获得租金。从这个角度来看,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 根据定义,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此外,出租人还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并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接着,出租人应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最后,出租人应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与承租人相似,出租人也会发生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和谈判费等。当这些费用发生时,应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现金”等科目。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会计处理

当未实现融资收益需要分配时,出租人应当使用实际利率法来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结果没有重大差异,也可以使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会计处理如下:在每个收到租金的时期,出租人应将收到的租金记入“银行存款”科目,同时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在每个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时期,出租人应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记入“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2.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发生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首先,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然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3.对于逾期未收回的租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如果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能收到租金,出租人应当停止确认租金中包含的融资收入。已经确认的融资收入应当予以冲回,并转入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应当将租金中包含的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样做既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出租人加强对租金回收的管理,及时催收租金,提高租金的使用效益。

4.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

为了更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债权,出租人应定期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并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由于逾期租金所含融资收入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停止确认,因此,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即本金部分)进行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部计提。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确定,且不得随意变更。 其会计处理为:根据相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并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收回,则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5.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未担保余值,并在每年年末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如果发现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其导致的租赁投资净额减少(租赁投资净额为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在随后的期间,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来确认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的损失未担保余值需要恢复,应当在原先确认的损失金额范围内进行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在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需要进行任何调整。

当未担保余值减少时,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不需要追溯调整。只有在未担保余值减少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应确认的融资收入。会计处理如下:期末时,如果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差额将被记入“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确认租赁投资净额减少为当期损失,差额将被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则将恢复的未担保余值金额记入“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确认租赁投资净额增加为当期收益,差额将被记入“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融资租赁期满时,出租人应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一:租赁资产被收回

通常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存在担保余值,而未担保余值为零。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应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并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若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如果存在担保余值,那么未担保余值也应该存在。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他们应该在“融资租赁资产”科目中记入借方,同时在“应收融资租赁款”和“未担保余值”等科目中记入贷方。如果在收回租赁资产时,其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那么出租人应该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并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入借方,同时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记入贷方。

(3)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则不存在担保余值。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应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并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4)不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进行相应的备查登记。

第二种情况: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选择行使优惠续租权,那么出租人应该将这视为该项租赁一直存在,并相应地进行会计处理。这可能包括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如果未出现租金逾期情况)等。如果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未选择续租,那么在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会计处理应与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相同。

第三种情况是留购租赁资产。这意味着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以优惠的价格购买。

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会根据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未担保余值仍然存在,则会记入“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并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应分析承租人的财务风险。

针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本文基于其业务特点,遵循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政策,并借鉴国外现行金融风险管理经验。从出租人的角度,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措施。本文将探讨如何在承租人财务数据繁杂的情况下,出租人如何正确识别并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五、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概述: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集融资、融物和债权物权于一体的业务特点,因此它所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主要是因为租赁项目涉及金融、贸易、交通运输和保险等复杂的业务流程,从而使得风险暴露较多。

1.租赁项目涉及金融、贸易、交通运输、保险等复杂的业务流程,使得风险暴露较多;

2.由于租赁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因此风险不易得到有效控制。

3.由于项目投资金额较大,租期较长,且租期内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出租方难以及时识别潜在风险。

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分析是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的。具体来说,我们对项目进行分类研究,并根据承租人的内外部环境和企业各项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和处理。同时,我们也会识别、计量和控制影响预期目标、业务进程和环境变化等诸多风险因素。

六、对财务风险的现状分析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是融资租赁业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如果企业没有有效识别、评价和控制财务风险,最终会导致信用危机。

收集承租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税收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基础资料,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基础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于财务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业,要严格筛选数据并纠正偏差,以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为了准确分析租赁项目对承租人未来收益的影响,还需编制预测财务报表。

1.资产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的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对承租人的近3年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规模和资产质量进行评估,从而识别潜在的财务风险。

(1)货币资金:了解企业真实的货币资金情况,检查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实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风险,确保支付租金的现金充足,以及其他到期债务和公司正常开支。

(2)应收账款的管理应着重于其账龄、形成原因以及变现能力。同时,也应关注可能造成的损失、管理费用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此外,还需评估承租人是否过度依赖某些客户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关联企业。因此,我们需要控制应收账款与总债权的比例,以防止不良资产的扩大。此外,我们还需预估该项目将如何扩大应收账款的规模。

(3)预付账款通常在到期时流入存货,例如原材料。我们需要了解原材料的取得方式和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量和期限,以预计项目对原材料采购的影响。

(4)存货,实地考察存货的构成、价值以及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了解是否包括在产品、淘汰品和耗损品,并预估项目对存货的影响。

(5)固定资产:了解固定资产的规模和净值,同时关注预计新增固定资产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的现金流出折现值。

(6)无形资产,我们需要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并定期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重新评估土地价值。

(7)投资。投资能够帮助承租人实现整体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但同时也会对承租人的未来财务状况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和财务风险,这可能会对租赁项目产生重大影响。

2.负债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承租人近3年的债务结构、负债规模、经营中的负债风险以及偿债信用,我们可以发现企业经营和未来现金流是否会受到重大影响,从而识别出潜在的财务风险。

(1)银行借款。我们需要了解借款的数额、还款时间以及用途。同时,我们需要查看承租人的贷款卡,以分析企业的负债规模、还款能力和银行信用,并检查是否有恶意拖欠或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2)应付账款。我们需要了解账款形成的原因、拖欠时间以及集中度,同时还要关注其金额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3)应付工资。我们需要了解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金等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款项在承租人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权。

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互相担保情况的披露及分析,包括关联企业占用客户资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不回来可能、客户为关联企业担保有无代偿可能等。这些过去交易事项可能会转变为企业现实债务,或者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影响未来出租人租金回收,并加大项目风险。

3.股权结构风险分析。

主要目的是了解承租人产权关系是否清晰,注册资本到位率是否达标,营运资本是否充足,资金积累和自我循环能力是否足够强,以及有无与大股东不正常关联交易等。同时,需要关注主要股东对该项目是否有意见分歧,以及能否通过调和解决。

4.利润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利润表,我们可以了解承租人的利润质量和资产运转状况。

(1)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分析。

1.了解近3年来承租人的收入情况,包括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收入,以及与关联企业间销售、资产出让以及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这些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被单独计量,并从营业收入中分离出来。

2.确认和计量原则:了解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虚增、虚减或计量不准确的情况。通过对承租人银行账户、税收申报单、出入库单等资料的调查,来判断公司收入的真实性以及计量准确性。

(2)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分析。

1.了解成本与收入是否按照配比原则进行核算,以及费用的真实计量情况。

2.应当从营业成本中分离承租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资产收购以及其他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并单独计量。

3.了解承租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期间费用的有效控制情况。如果费用过高,将会影响企业的效益。

(3)分析税收状况。

1.检查承租人是否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税收,以及是否存在偷逃税收的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或诚信缺失,将会导致未来现金流出,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此外,税款具有优先偿还权,这将给租赁项目的回收带来风险。

2.确认企业是否享有特殊税收选择权。这部分延迟缴纳的税金最终都会转交给公司,因此它会影响公司未来的收益和现金流。

5.现金流量风险分析。

在财务风险分析中,现金流量分析是重点。它通过评估承租人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来预测本项目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这反映了承租人未来的租金偿还能力,租金支付取决于现金流量的总额和时间安排。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这是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主营业务突出且收入稳定,这被认为是企业运营良好的重要标志。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商品销售所带来的现金流入能够支付由此产生的货币流出,这说明企业能够维持持续经营并有余力扩大规模。这正是租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保障。

(2)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评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为正值,以及企业是否有能力偿还部分债务和股东分派现金股利。如果经营现金净流量较少,企业可能需要通过投资人追加投入或借款来解决资金问题。如果营运资金和正常周转资金缺乏,那么介入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会很大。

(3)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通过分析承租人举债投资扩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以及对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我们可以评估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生成能力。同时,我们也可以探讨资本化投入的方向,以判断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价值。

6.报表中的财务指标分析。

通过分析各项财务指标,如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我们可以了解企业的现实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我们可以将近年的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进行对比,以分析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将近年资产负债率、长期资产合适率、或有负债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进行比较,若在安全范围内,说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高,筹资能力较强,资金安排得当,能够按期偿还租金。应严格监控资产负债率,以防止债务过大而资不抵债。

(3)营运能力分析。通过比较近年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我们可以分析形成原因并判断是否在合理控制范围内,以及是否在有效运营。

(4)盈利能力分析。通过比较近年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我们可以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水平、行业地位、科技先进性和市场前景。

(5)成长能力分析。通过比较近年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我们可以分析主营业务的增长速度和净资产规模的发展水平,并综合评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未来发展前景。

(6)现金比率分析。通过比较近年净利润现金含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和现金总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我们可以了解企业的销售回款能力、成本费用水平、付现水平和现金偿债能力。出租人可以通过对承租人的财务制度和报表质量进行整体分析,并参考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结果,对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综合考评。最终,我们可以对企业财务风险现状进行整体评价。

七、财务风险控制与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决策应在国家关于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指引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并根据出租人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综合考虑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不同情况。

1.避免风险策略

2.风险承受策略

3.风险防范措施

4.风险转嫁策略

5.利用衍生性工具进行避险策略

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应制定适当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由于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或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从而引发纠纷的概率极大。作为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发起人,出租人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融资租赁协议,制定适当的诉讼请求,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创新做法,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诉讼中如何制定诉讼请求策略提出建议。

(一)在《解释》规范下,梳理诉讼请求类型

1.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2.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者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能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出租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那么这意味着“出租人依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因此,出租人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的启示

在实践中,出租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将《解释》规范下的诉讼请求进行组合并提出。这导致了两种较为流行的诉讼请求类型:1.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其中,“损失”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

出租人会基于对承租人财务状况和租赁物价值的了解,在上述两种诉讼请求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仍有还款能力,且租赁物已无价值或收回租赁物无法弥补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则其往往倾向于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已经无法偿还租金,租赁物仍然具有回收价值,并且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很严重,那么出租人通常会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是,这种选择必须以确定租赁物残值为前提。损失计算公式为:逾期租金和逾期利息加上未到期租金减去租赁物残值。承租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者为了其他目的,可能会质疑出租人确认的租赁物残值,并要求法院指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租赁物以确定其价值。这对出租人来说意味着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的质疑以及要求法院指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租赁物价值的请求会增加其诉讼成本,具有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在“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类诉讼请求中确认租赁物残值的问题,一些法院推出了创新的解决方案,在判决中要求“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例如(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92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6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7号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这种解决方案避免了评估租赁物残值的环节,从根本上消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的分歧,同时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为承租人清偿出租人的债务提供了保证。

(三)出租人诉讼请求制定的策略

在制定策略时,出租人应遵守《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在制定策略时,出租人应以自己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和对租赁物价值的判断为基础,在以下两种诉讼请求中进行衡量与选择: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已无价值或租赁物收回已无法弥补承租人因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选择请求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其中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收回后仍有利用价值,则可以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要求法院判令“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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