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
(一)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七)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积极参与。
(四)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五)每年,我们将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同时,我们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和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管理责任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给予撤职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处分之日起的五年内,他们将不能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那些负有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人,他们将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若发生较大事故,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若发生重大事故,将对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收入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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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应急管理和东莞应急管理。
责编:麦晴怡审校:
审校:黄少宏、陈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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