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名片。
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则是这张名片上不可忽视的污点。
这会对市场主体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信用修复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供更加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以“网上办”的形式,为您提供便利的信用修复服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注:
为了帮助市场主体回归经营正轨,我们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简称“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利用“网上办”形式,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我们将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它们重塑信用,消除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带来的信用方面负面影响。
如何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修复?
修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让我们和大江小西一起来看吧。
首先,在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入蓝色版(或金色版点击右上端“地方频道”)。
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入蓝色版(或金色版点击右上端“地方频道”)。
http://gsxt.amr.jiangxi.gov.cn/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步: 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任选其一),点击查询。
输入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任选一个),点击查询。
第三步:进入市场主体专属页面后,点击右侧的“信用修复”按钮。
进入市场主体专属页面,点击右侧“信用修复”按钮。
第四步:登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账户,如果没有账户,请先注册账号后再登录。
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账户登录,没有账户的注册账号后再登录。
第五步:登录账户后,在“行政处罚”栏目右上角点击信用修复。
登录账户进入界面后,在“行政处罚”栏目右上角,点击信用修复。
第六步:进入修复界面后,请下载“江西省失信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并填写表格内容。完成后,请盖章并交至处罚机关。处罚机关会收到您的申请并签署信用修复意见和落款时间,然后加盖公章。
进入修复界面后,下载“江西省失信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填写表格内容盖章交至处罚机关,处罚机关收件并签署信用修复意见、落款时间后加盖公章。
第七步:请扫描或清晰拍照《市场主体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以及缴纳罚款凭证和佐证材料等3项资料。然后,使用信用修复账户和密码登录,并上传对应资料。
扫描或满框清晰拍照《市场主体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和缴纳罚款凭证及佐证材料等3项资料,通过信用修复账户、密码登录,对应上传。
第八步:上传成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我们将按照流程实施信用修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重塑市场主体的信用。
上传成功后,对符合规定的,按流程实施信用修复,在5个工作日内重塑市场主体信用。
答疑解惑。
01制定目标
回答:主要参考文件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江西省失信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赣市监明电〔2019〕5号)等。若法律、法规、文件等有规定,应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部门文件、地方文件的法效顺序,遵守其规定。
02
回答:根据行政处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
(1)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系统(江西)公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在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将不再公示。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明确为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根据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限制从业超过三年,公示期将按照实际限制期限停止公示。
(四)除了以上情形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期满三年后将不再公示。
注:若当事人被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则其公示信息不得提前停止。
(2)其他相关部门。
公示系统(江西)公示的行政处罚,若出现以下情形,可申请信用修复:失信行为自结束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自结束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归集单位操作错误。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数据,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金融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在公示期满三年后,其他行政处罚已经满1年。
其他需要修复信用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