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打击药品监管中的涉毒犯罪行为
推进中国健康事业的高水平发展,建设更高质量的“健康中国”。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惩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充分利用典型案例的
发挥示范指导作用。
问:最高检为什么要编发这批典型案例?
答: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以及人民的福祉。党和国家一直坚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综合治理相关问题。
在2022年,最高检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型毒品犯罪多发、法律适用难度大等问题,发布了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办理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等工作提供了指导。同年,最高检针对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贩运毒品等问题,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了“七号检察建议”。2022年11月,最高检、国家邮政局等12家单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寄递安全监管。今年5月,最高检、国家邮政局等17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平安寄递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寄递渠道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非法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来看,目前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仍然比较常见。特别是在医疗行业中,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导致非法使用该类药品,甚至将其转入制毒渠道,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管涉毒犯罪。他们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并在此过程中办理了许多典型案件。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50余件优秀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
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不仅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对检察机关类案办理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坚定立场。这对于社会行为具有法治宣传、警示和引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毒品的识别、防范和拒绝能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能力。
医疗行业从业人员
成为药品监管不力,导致涉毒犯罪的主体。
问:这批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回答:在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中,案例一涉及广东孙某贩卖毒品、强奸、传授犯罪方法、巫某文贩卖毒品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此案中,医务人员与他人合谋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力月西(咪达唑仑)和地佐辛,其中部分药品被用于迷奸犯罪的恶性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挖掘传授犯罪方法、强奸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线索,及时追诉遗漏罪行,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北京张某诈骗、周某等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该案中,医务人员张某为满足毒瘾,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盐酸哌替啶(杜冷丁)、地佐辛开具在住院患者名下,后将药品拿走自用。该医院其他医护人员还违规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时追诉多名漏犯,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域专项治理。
案例三描述了福建方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此案涉及多名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向贩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案件。由于犯罪隐蔽性强且社会危害大,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医务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漏洞,制发了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四是河南李某君等人贩卖毒品案。该案中,医务人员喻某才因非法牟利而收受贩毒人员好处费,以虚构病患名义从其所在医院套出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并贩卖给贩毒人员。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教育管理、吊销医师执业资格等手段,有效切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毒渠道。
案例五是湖南肖某锋等人贩卖毒品案。该案中,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的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美沙酮。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提出意见,并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了确定刑量的量刑建议,实现了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办案效果,同时推动涉案医院的美沙酮维持药物治疗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这批典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犯罪主体主要为医疗从业人员,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和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性质,但由于贪图非法利益,不顾一切地利用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便利条件,与贩毒和吸毒人员勾结,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将其贩卖给贩毒和吸毒人员。有的甚至将其用于迷奸犯罪,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此外,有些医疗从业人员违规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吸毒人员的毒品替代物使用。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医疗从业人员。这些人员涉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维持药物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涉案的医疗从业人员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熟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属性,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利用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便利条件,与贩毒、吸毒人员相勾结,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套出,贩卖给贩毒、吸毒人员,有的甚至被用于迷奸犯罪,社会危害非常严重。有的医疗从业人员违规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给吸毒人员作为毒品替代物使用。
其次,检察监督办案力度持续加大。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毒品替代物的种类繁多、贩运隐蔽、查处难度大。特别是对于医疗从业人员利用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相关犯罪,司法办案面临诸多难点。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并依法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着重收集和审查判断涉及毒品犯罪的信息流、物质流和资金流等客观性证据,审查涉案人员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坚持引导侦查与自行侦查相结合,完善证据链条,夯实证据基础。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方面,综合运用逻辑和经验分析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深挖关联犯罪,追捕追诉上下游犯罪,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第三,我们有效地推动了源头治理。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我们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能动履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监督。我们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动配合,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吊销涉案医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资格,强化医务人员教育管理,整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漏洞,推动加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切实避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取得了显著成效。
形成工作合力,严惩药品失管涉毒犯罪。
严厉打击药品失管涉毒犯罪行为
问: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失管的涉毒问题,检察机关在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与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相比,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案件数量出现了逆势上升。这表明检察禁毒工作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具体来说,我们需要继续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坚持整体从严的总基调不变。我们要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惩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我们要做到罚当其罪,切实发挥检察职责。我们要注重审查涉毒犯罪线索和毒品来源,加强对非法套购、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毒品犯罪的查处力度。通过监督立案、追捕、追诉等,我们可以精准指控犯罪,全链条惩治“上下游”等关联性毒品犯罪。 此外,我们还可以充分发挥数字检察数据碰撞、比对功能。通过对案件数据共享归集、案发规律梳理、类案线索研判等流程,我们可以形成高质量的类案监督线索。这样,我们就可以精准追诉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毒品犯罪。
一是继续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坚持整体从严的总基调不变,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惩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做到罚当其罪。切实发挥检察职责,注重审查涉毒犯罪线索和毒品来源,加强对非法套购、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毒品犯罪的查处力度,通过监督立案、追捕、追诉等,精准指控犯罪,全链条惩治“上下游”等关联性毒品犯罪。同时,充分发挥数字检察数据碰撞、比对功能,通过对案件数据共享归集、案发规律梳理、类案线索研判等流程,形成高质量的类案监督线索,精准追诉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毒品犯罪。
其次,我们要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毒品犯罪。我们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会商,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完善证明指控体系。针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我们将与法院加强研究,明确司法适用标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我们将深入推进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加强对涉毒资产的查证,加大对涉毒洗钱的查处力度,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我们将强化对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毒品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第三,我们要进一步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在依法打击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的同时,我们要推动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我们要推动整治“挂空床”、监守自盗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法套购的利益渠道。我们要持续抓好“七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扎实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我们要确保“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避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通过寄递渠道非法流转。我们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编发典型案例等形式,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医疗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禁毒意识,共同推进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