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他们是否还能再主张商业保险赔偿?
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由刘鹏飞、冯晨泉、陈明海和孙培佳四位律师组成,他们以“团队化、专业化、精细化、小规模”为理念,于2017年开始筹备,并于2018年7月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
本所现有四名执业律师,均具有十年法律工作经验。他们曾在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工作过,拥有跨行业、跨领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覆盖各主要法律领域的技能。他们的客户范围遍及全国。
本所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由主任负责,律师大会监督。本所接受委托,提供团队化服务,针对委托人的需求,组成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本所专业化路线涵盖股权法律服务、人事法律服务、税务法律服务、刑事风险防范等多元化专业法律服务。
孙培佳,男,1987年生,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现任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湖北江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孙培佳律师自2010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他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独特的思维方式,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坦诚豁达的待人之道。他在业务上不断加强学习,拥有出色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他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谨慎,恪守职业道德与纪律,始终以“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损失”为目标。孙培佳律师不仅精通传统法律事务,还擅长处理公司人事管理风险防范和公司税务风险防范等法律事务。他曾获得2016年宜昌市伍家岗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宜昌市律师行业律师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和2022年宜昌市第三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
大家好,我是宜昌孙律师,很高兴与大家在公众号见面。现在很多人在参加社保后,还会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那么,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主张商业保险赔偿呢?今天,我将通过案例为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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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安某在捕鱼过程中不幸身亡。他的家人获得了商业保险赔偿,随后向公司请求支付工伤保险等待遇。
在2011年11月,某渔业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招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为渔业公司名下的6艘船舶招聘职工。
2012年7月8日,安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根据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安某招聘为渔业公司的船员,并为他投保人身意外险。如果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将按照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12年8月22日,渔业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某在内的多名船员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保障项目包括额外身故、残疾和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在2012年9月,安某等14名船员被派往轮船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然而,在2013年8月5日,这艘轮船在海上遭遇了侧翻事故。最终,安某于2014年1月16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向安某的亲属支付了60万元的身故赔偿金。
2014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渔业公司与安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3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安某的亲属要求渔业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奖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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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公司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即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渔业公司与安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渔业公司并未为安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渔业公司应当向安某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渔业公司为安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渔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保险条款的约定而免除。因此,渔业公司关于安某的亲属已经领取商业保险赔偿金,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渔业公司向安某的亲属支付工资、奖金以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4万余元。
渔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水湾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变相免除。渔业公司为安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是渔业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但并不能免除渔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因此,渔业公司未为安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此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工伤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因此,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渔业公司向安某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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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与意外险并不冲突,职工在满足条件时有权同时主张。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商业保险则具有自愿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为职工购买。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等不同,它们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引发的责任也相互独立,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更不能互相抵扣。即使职工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仍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获得该两种赔偿。
然而,企业主或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关注雇主责任险。对于无法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可以为他们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是由雇主承担工伤责任,并为员工支付工伤赔偿而产生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个损失,从而减轻或基本免除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