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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关于操作指引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到了...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
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
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房屋征收补偿中所涉及的构筑物。
根据重置价进行补偿。
更多详细信息请继续阅读。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指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章,第68条,关于危房集中和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
对于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危房集中和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功能区)管委会也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危房集中和基础设施落后认定。
各区、功能区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征收范围内调查危房数量和建筑面积,并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确定危房。
若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40%,则可认定为危房集中。
第四条6868各区和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供电、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情况。各区和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
第五条6868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可被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一)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有5项以上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一)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有5项以上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
(二)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有3项以上基础设施基本未配置的。
第六条,对于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组织房屋管理、建设、房屋征收、规划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房屋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危房数量、建筑面积和基础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认定。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房屋管理、建设、房屋征收、规划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房屋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的危房数量、建筑面积和基础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认定;
(二)若认定为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公布认定结果,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15天。
(三)对于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四)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将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
第七条,如果6868栋危房被认定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政策,收购零星D级危房。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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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68条,房屋征收计划编制。
第八条规定,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具体工作由各中心城区和功能区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九条:如果旧城区改建项目拟纳入房屋征收计划,那么改建范围内的房屋和基础设施现状应当符合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的标准。
第十条规定,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必须在每年的10月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
第十一条6868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房屋管理等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房屋征收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全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6868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将全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计划确定的本功能区征收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提交至相应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的房屋征收计划,应由区人民政府参照本章节的规定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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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6868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以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所划定的范围线(以下简称规划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利的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6868对于位于规划线上的骑线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征收范围:(一)如果骑线房屋不影响房屋征收后建设活动,可以不将其纳入征收范围;
(一)保留骑线房屋不影响房屋征收后建设活动的,可以不将骑线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二)如果拆除骑线房屋在规划线内的部分会影响剩余部分房屋的安全,那么应当将骑线房屋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三)如果拆除骑线房屋在规划线内的部分不会影响剩余部分房屋的安全,或者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也不会影响剩余部分房屋的安全,那么可以只将骑线房屋在规划线内部分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六条:如果征收规划线内部分房屋影响被征收人剩余房屋、土地的基本使用功能,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可以将剩余房屋土地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七条6868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等因素,将规划征收范围划分为若干片区,分期分片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八条: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若因公共利益需要,项目建设需扩大用地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可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协商,签订房屋收购协议,收购扩大用地上的房屋。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另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
在第十九条中,规定了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将剩余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房屋收购协议,以收购剩余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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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68号,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6868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包括房屋征收、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规划、土地、建设等,对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6868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组织调查登记时,应当同时调查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积进行测量,并绘制未经登记建筑的现状图,拍照留证。
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房屋面积应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应根据房屋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等资料综合判断。这些资料能够证明建筑建设时间。
第二十六条: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已经按照规定建设,那么未经登记的建筑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根据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奖励,但不能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如果原房屋拥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那么拆除改建后的房屋如果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将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6868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对于2004年9月20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另行制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将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定结果。若认定为其他情形,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六十八条,征收补偿方案。
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出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
在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土地、规划、房屋管理、建设、司法、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明确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求意见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提供征求意见表。
在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意见,并告知反馈意见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他公众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征求意见表进行反馈。
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向拟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如果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有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那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第六章,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房屋征收项目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项目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
(三)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和研判。
(四)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如果经过评估,认为实施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较小,那么可以实施房屋征收;如果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则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
图片来源:摄图网(600203814)
第七章第68条,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的证明。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这指的是,房屋征收部门支配的货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总和不得低于测算的房屋征收补偿所需资金。货币补偿资金的数额可根据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授信证明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则可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或价格咨询意见确定。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存入房屋征收部门或出资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专户,以便专款专用。
如果出资单位在银行开设了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专户,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开户银行和出资单位签订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章第68条,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对于因旧城区改建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而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规划意见;对于因其他公共利益而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意见。
(一)因旧城区改建或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规划意见;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详细信息。
(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
第四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在7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应与公告一并公布,并制作影像资料保存。
第四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应当附有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
第四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范围图,均需加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十六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布整体评估报告,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可采取留置方式转交;若直接转交有困难,可采取邮寄方式转交。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簿载明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确认的地址为准。若采取上述方式无法转交,可采取公告方式转交,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转交。
采取留置方式转交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转交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转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分户评估报告应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 采取邮寄方式转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转交日期。
第四十七条:对于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的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并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前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如果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根据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与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如果预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则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如果预签约数量未达到规定比例,则终止实施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的房屋征收。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85%。
第四十九条:预征收补偿协议中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应按照预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并告知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在协商中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进行评估,那么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签约期限内完成。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入户评估,则不在此限。
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那么过渡期从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直到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十二条6868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标准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则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五十三条:对于个人住宅房屋征收,若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若房屋所有权和承租权共有的,则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若选择货币补偿,则可获得住房困难补助。对于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对于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第五十四条:对于个人住宅房屋的征收,如果同等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那么可以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以使用不同用途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按期签约和搬迁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中涉及的构筑物,将按照其重置价进行补偿。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十七条:如果产权调换房屋需要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用地性质和规划土地条件,设计房屋建筑方案,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初审。
(一)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用地性质、规划土地条件设计房屋建筑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初审;
(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若认为符合规划,则出具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意见。
(三)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建设房屋的座落位置、套数、户型和建筑面积等内容,并将这些信息列入征收补偿方案中。
(四)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通过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并将其报送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以拟建设房屋用于征收补偿。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已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确定用于征收补偿的房屋座落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和预订价格。经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土地主管部门,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中。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土地竞得人或依法确定的开发主体签订预订协议,以锁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八)在产权调换房屋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被征收人可凭借房屋征收部门开具的购房通知书和产权调换协议,与依法确定的开发主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根据产权调换协议的约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差价。
第五十八条:6868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时点评估确定。
第五十九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通常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加上补助的建筑面积确定。如果房屋结构无法分割,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方法和价格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报送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监管。
第六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预订的用于对接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剩余房源中可以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项目。
如果剩余房源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项目,那么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其他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预订价格,那么溢价部分将上缴财政。
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之前,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将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除了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补偿之外,如果改变用途部分房屋的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那么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两者价差的50%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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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68条,关于补偿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则房屋征收部门应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补偿决定一般应在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800户,则补偿决定一般应在签约期满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
第六十四条: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即暂时无法确定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产权归属存在争议、诉讼等情形,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如果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经过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后仍无法找到,那么就不能达成协议。此时,应参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第六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
(一)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
(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信息;
(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资料。
(四)征收补偿方案。
(五)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名,若当事人拒绝签名,则由现场见证人签名。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则无需提交协商记录。
(六)与作出补偿决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第六十八条:补偿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关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五)搬迁的截止日期。
(六)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六十九条: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已经明确选择了征收补偿方式,那么应当根据其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
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明确选择征收补偿方式,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但是,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只留存产权调换房屋。在执行补偿决定时,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折现,并根据补偿决定载明的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十条6868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作出补偿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七十一条:补偿决定应直接送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可留置送达。若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邮寄送达。邮寄地址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登记薄载明或确认的地址为准。
采取留置方式送达时,可以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凭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补偿决定留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时,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则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在案卷中载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第七十二条: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或接收产权调换房屋,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保管货币补偿资金或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公证。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但未选择补偿方式,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负责妥善保管补偿决定明确的产权调换房屋。
第七十三条:若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满意并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及时搬迁可能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列明以下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方法。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十五条:6868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三)补偿决定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据。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凭证、催告情况以及被申请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的现状。
(六)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材料。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资料。
(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信息。
(九)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需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若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需提交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等材料。
(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章68附则。
第七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书的示范文本。
第七十七条:本指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在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相关规定执行。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图片编号:50045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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