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二审加刑!

新乡: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二审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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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新知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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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一件抗诉案件,涉及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也支持了抗诉。经过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被依法改判并加重了刑罚。这一典型案例展示了新乡市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检察办案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恶意贷款且拒绝偿还。

自2003年以来,李某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形式,6次向农信社贷款37万余元。然而,在贷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期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2014年9月,该农信社将李某起诉至原阳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37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判决书已经下达,但李某却迟迟不肯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申报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过调查,发现自2018年以来,李某的微信账户多次与他人资金往来,并有大额收入和支出。因此,法院做出了罚款决定书,但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2021年10月28日,原阳县法院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认罪认罚后,李某恶意上诉。

经过原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案件被移送至原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原阳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原阳县检察院向原阳县法院提出了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26日,原阳县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当李某接到一审判决时,正值年关将至。为了能够在家过年,他动起了歪脑筋,认为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再次减轻处罚,并拖延服刑时间。因此,他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在提出上诉后,原阳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已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导致一审量刑不当,因此提出抗诉。

经过市检察院的全面审查,认为李某事先已经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获得从宽处理。在一审判决后,虽然没有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但是李某仍然恶意提起上诉,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在外过年,延迟服刑时间。这种行为并不能体现出李某真心认罪悔过,而是抱有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属于形式认罪和虚假认罪。因此,市检察院支持了抗诉。

新乡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2023年4月28日,该院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了增加刑罚的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建议促进执行合力。

执行程序是实现胜诉权的“最后一公里”,它关系到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市检察院发现,原阳县法院在李某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失范。结合近三年原阳县法院7起拒执案件卷宗的情况,发现均不同程度存在执行失范。因此,为了依法打击拒执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检察院提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2023年5月19日,市检察院向原阳县法院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今后的执行中更加准确和充分地使用强制措施,严格审查法律文书,细化构罪标准,准确界定拒执行为,完善移送标准,畅通拒执打击渠道。在会议现场,检法两院达成了共识,强化检法联动,探索拒执案件信息共享渠道和以拒执为依托共同促进执行和解。针对入罪标准和实务中疑难复杂问题,深度交流并决定同向发力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持续巩固效果,助力重塑社会诚信体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人拒绝执行,他们应该有能力执行。如果他们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话,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民事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反合同,在欠下巨额债务后拒不偿还。他无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仍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法律义务。他最终被法院判刑,但仍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成为了一名“老赖”抗拒执行者。他经过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最终触犯了刑法,构成拒执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判刑后,拒执罪的惩罚并不能抵消其应尽的偿还责任。

民事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欠钱不还,违反合同在先;无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后。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在有大额收入和支出的情况下,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沦为“老赖”抗拒执行,经人民法院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已触犯刑法,构成拒执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当拒执被法院判刑后,并不能抵消偿还责任,仍要履行判决书决定的偿还义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提出抗诉或上诉时,前款规定不受限制。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会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被告人仅因为量刑过重而提出上诉,但随后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官说法: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项制度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对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认罪认罚从宽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对于那些既想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红利,又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恶意投机上诉、技术型上诉的人,这不仅违背了基本诚信原则,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会对其他真心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作出不良示范,破坏法律权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抗诉权,惩戒恶意上诉的被告人,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切实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确适用和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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