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将于2023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此,神湾镇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企业开展《判定标准》的宣讲活动,旨在加强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在实际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未能有效整改、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足。针对这些违法行为,镇应急管理局将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并曝光部分案例。
案例一:
2023年3月2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与神湾镇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神湾镇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现场,他们发现一名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
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神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被依法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2023年1月10日,神湾镇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正在对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一起“7.29”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追查。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化工有限公司并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而是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该公司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规定而受到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被处以人民币55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
神湾镇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2·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责任追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询问笔录,该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违反操作规程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死亡事故发生。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被拟定处以30000元的罚款,其主要负责人被拟定处以7000元的罚款。同时,承包公司的负责人以及装载车司机将被通过“行刑衔接”机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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