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6月20日又更新了!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降为14.2%,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LPR”6月20日又更新了!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降为14.2%,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78信息

2020 年度新知答主

10 人赞同了该文章

2023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1年期LPR为3.55%,5年期以上LPR为4.2%。这是自2022年8月以来,LPR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密切相关,而5年期以上LPR则与房贷利率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这意味着,自2023年6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将从原来的14.6%降至14.2%。

对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如果利息超过了这个标准,他们有权拒绝偿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再次通过了该决定,并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修正。此外,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相关民事类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流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明确债权人,那么持有这些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告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经过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若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如果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反之,如果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如果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那么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如果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在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或材料,那么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或材料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则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视为已成立: (一)借款以现金形式支付,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利时;

(四)当出借人授予借款人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时,借款人将实际支配该账户的权利自其取得时开始。

(五)当出借人通过与借款人约定的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非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来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通过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通过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再转贷给他人。

(三)未经法定批准或许可,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

(四)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则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若被告提出已偿还借款的抗辩,被告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若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持续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能够合理说明其抗辩的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来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原告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那么人民法院将不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并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缺乏出借能力;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未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所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的陈述不够清晰或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并无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合伙人或其他案外人的债权人,如果提出异议,应当有事实依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

(九)当事人放弃权利的行为不正当。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情况。

第十九条:如果发现诉讼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而原告申请撤诉,则人民法院不会准许撤诉,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如果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恶意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的单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罚款,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则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但未表明其为保证人或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无法推定其为保证人,那么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时,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如果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确表示或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如果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如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且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那么出借人要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且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那么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当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时,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判决生效后,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对于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出借人都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四条: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如果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法院应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文所提及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的是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项利率。该利率每月更新一次,用于反映当前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水平。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所载明的借款金额,通常被认为是本金。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如果借贷双方在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且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是,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根据前款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若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应遵照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而言,针对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请求:(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果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如果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需满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

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要求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适用本规定。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中,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