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老观念的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养老问题。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逐年增加,转移需求也随之增加。根据《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规定,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得到衔接。这意味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跨制度转移接续渠道已经打通。因此,无论是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参保人员都可以实现“账随人走”。
这期我们将重点关注居民养老保险并入职工养老保险的热点问题。
01制定目标
关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则。
1、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将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2、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02
对于重复缴纳的费用,如何处理?
如果您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那么您需要退还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按月计算)。同时,您需要将重复时段内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金额退还至您的社会保障卡。请注意,这需要您及时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
03
「何时需要申请转移」。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他们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相应的待遇。
04善于利用时间。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仅限于省内。
省一体化系统实现了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互转业务“打包快办”,参保人无需提交申请,即可直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提取、归集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参保人员在跨制度转移时,全程只需“秒”即可完成。
2、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关系可以在省外进行。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向退休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要求将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转出地和转入地需要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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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钱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