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一位中共党员,担任某县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主任。在2020年底,他利用职务之便,向该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所长郑某推荐了他的亲戚张某,希望由张某承接该管理所的一临时停车场修建项目。郑某最终同意了张某的直接承接请求,工程造价超过30万元。
田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廉洁纪律。此外,田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因此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 编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如果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且情节较轻,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线”。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有以下任一行为,将会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将会被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开除:......(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之财。 编辑:(三)关心家庭、关爱亲属、帮助亲友是人之常情。但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权力当作亲友谋利的工具,妄想“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公权不是私器,姓“公”不姓“私”。党员领导干部在处理家庭和亲友关系时,尤其要讲党性、讲原则、讲规矩,把对亲友的感情摆在对人民群众的敬畏心之下,不可抱有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逾越纪律“红线”。
在本案中,田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张某承接项目提供了“肥水不留外人田”,使其能够“寻机会”,并让亲友跟随自己“沾光”。这种行为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变成了以权谋私的工具,田某因此受到了纪法的惩处。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此为鉴,明确权力公私边界,“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不谋不义之财,不做不义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