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为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和正常的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25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电子邮件请发至: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
二、信件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100745;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邮编:100726。可以改为:二、信件请寄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邮编:100745;或者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邮编:100726。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惩治网暴文件反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请注意,我没有改变原文的意思。
为了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维护公民的人格权益和正常的网络秩序,我们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和司法实践,制定了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并依法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网络秩序。
1.在网络上,有一种暴力行为是针对个人进行的,这种行为会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侵犯隐私等信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这种行为有时甚至会导致被害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这种行为还会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导致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的是,这种网络暴力行为往往针对的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被害人往往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因此维权成本极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他们应该为“网暴”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感,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二、准确运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或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如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将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3.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通过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将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4.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非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5.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如果网络暴力延伸到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6.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因蹭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而发现网络暴力信息,却未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将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对于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和司法,依法严肃追究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纠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我们应当重点打击恶意发起、组织、推波助澜和屡教不改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的精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1)针对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实施的。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或“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不良信息,违反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或组织的活动。
9.依法开展民事维权工作。若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而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10.准确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如果您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违法违纪行为,但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或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则不应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如果您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偏颇或言论过激,但并非肆意谩骂或恶意诋毁,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三、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11.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提起网络侮辱或诽谤的自诉,且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如果经过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则人民法院应决定立案;如果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则公安机关应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12.正确理解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实施侮辱或诽谤犯罪,并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那么应当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或诽谤是否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需要根据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和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一个人实施了网络侮辱或诽谤行为,并且具有以下任一情形,那么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1)该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并且影响极其恶劣。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侵害普通公众,并将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
(3)侮辱或诽谤多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多次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或侮辱他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组织或指使他人散布谣言,诽谤或侮辱他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情形。
13.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处理侮辱和诽谤行为。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和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如果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劝说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应裁定终止审理,并让原自诉人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且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4.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对于涉及网络侮辱、诽谤以及其他罪名处理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15.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当权利人发现行为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时,若不及时制止,将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16.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如果网络暴力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大量违法信息传播或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四、我们要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措施。
17.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针对那些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影响难以消除的网络暴力信息,我们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我们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以实现对被害人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18.强化衔接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和审判。对于重大、敏感和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以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
19.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规则引领、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作用。适时发布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20.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我们应立足于执法和司法职能,在依法处理涉及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同时,注重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积极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