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发布了多项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今天,我们将带您了解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以外的企业。
无论是物流企业还是出租方,只要拥有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都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都将按照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从事仓储或运输等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它们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的是占地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的定义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种仓房(包括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4.物流企业的办公和生活区域以及其他非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在减税范围之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