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够折射出太阳光的辉煌。
一件案子,能够彰显法治的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小案大道理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回顾那些闪闪发光的“小案”,品味其中蕴含的“道理”,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推出的是一起高考招生诈骗案。
各地高考成绩陆续公布,考生和家长都在期待着金榜题名,憧憬着美好的大学生活。然而,诈骗分子也在此时开始蠢蠢欲动,他们编织着美丽的谎言,声称即使分数低也能上名校。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高考招生的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声称自己与A音乐学院有“计划内预留名额”,只需支付12万元操作费,就能让肖某的孩子免试被A音乐学院录取。他还承诺会安排A音乐学院的老师为孩子提供免费培训。然而,肖某发现刘某并未与他达成事先约定好的艺术培训,且A音乐学院录取名单中也没有肖某好友孩子的名字。肖某也无法联系上刘某。经过电话咨询,A音乐学院招生办回复称其从未有“计划内预留名额”。肖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
被告人刘某向杨某“慕名而来”,称自己与各艺术体育类大学书记、校长熟识,能够通过关系让孩子在合同期间被某体育学院体育舞蹈专业录取。如果未能录取,7日内将全部费用退还。杨某当场与刘某签订居间协议并支付9.5万元。然而,在约定日期内,杨某未能收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刘某欺骗杨某称其孩子已被录取,但需缴纳某体育学院大一学费。杨某遂向刘某转账1.1万元。刘某随后寄来某体育学院补充入学行程安排、补录申请表和补充入学说明书,声称其孩子可以被某体育学院录取,但需等待。然而,直到杨某报案,仍未收到录取通知书。
在本案中,刘某采取了类似的诈骗方式,最终骗取了9名高考学生家长共计80余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所声称的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帮助被害人子女进入国内或国外高校就读的办事能力是虚假的。各被害人因对刘某所虚构的办事能力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但刘某并未将钱款用于被害人所托事项。在明知其受托事项无法办理的情况下,面对被害人长时间、多次的质疑、追问和催要钱款,刘某仍编造种种借口予以拖延。在案发前,刘某拒不退还相关款项,这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刘某不服此判决,随后提出上诉。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二庭副庭长刘璐。
近年来,利用高考进行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通过虚构“内部名额”等特殊录取渠道,谎称低分也能上名校;伪造国外高校招录计划,承诺解决出国入学问题;散布支付费用可提前查询和提高考试分数;甚至通过租赁房屋、聘请师资、安排军训等方式,欺骗学生和家长已经入学。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是利用考生和家长信息不对称、焦急和侥幸心理,大肆骗取钱财。
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被害考生及家长的信任,进而获得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根据诈骗数额的不同,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单处或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对于诈骗多人、多次诈骗、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应予以从严惩处。因此,我们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要积极了解当年的招生信息,树立正确的得失观,避免落入犯罪分子的骗局。
代表点评: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冬梅,女,汉族,1970年生,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拥有光明的未来。在高考录取的关键时刻,许多家长都会“病急乱投医”,希望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校和机会。然而,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考生和家长的急切心理,以各种名义诈骗钱财。 在本案中,法院采用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对那些以“预留名额”“计划内预留名额”“托关系”等名义诈骗考生和家长的人进行了惩戒。同时,法院还责令这些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展现了人民法院打击违法犯罪、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的形象。
在高考志愿填报的关键时刻,我们借助真实案例进行普法,旨在提醒考生和家长。同时,我们也要警示不法分子,高考升学没有捷径可走。考生和家长应从正规渠道了解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招生陷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