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十政发〔2023〕6号。这样更简洁明了。
各位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的精神,我们现在就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2023年是党的二十大之后进行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旨在摸清新时期全市经济发展“家底”,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新特征。这对于完善更新市场经济主体数据库、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夯实统计信息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 从服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构建“一主四优多支撑”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高度出发,我们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高效推进。我们要切实将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普查顺利实施。
二、普查对象、时间及内容:
这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它将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新进展。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及各类机构,都将纳入普查范围。这些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 普查的行业范围涵盖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而普查时期的资料则采用2023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面临着更多、更高的调查内容,技术要求也更为严格。因此,各地区和各部门必须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规划,优化工作流程,抓住重点,创新普查方式。市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区和各部门需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为加强普查工作领导,市政府将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策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完成普查工作。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方面应按照普查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普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难点事项。各级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以支持普查工作。
各地应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利用楼宇物业、园区力量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商调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应在原单位获得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以稳定普查队伍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一)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和普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持数据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数据质量检查和核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信。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监督执法的重点内容。各级普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创新手段。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应用于普查。采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通过信息化提高处理效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组织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数据,科学、规范、高效地推进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认真策划并组织普查宣传。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落实经费保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将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应结合本地普查工作实际,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加强普查经费监督和管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