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坚守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我们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遵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如果您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一: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了南通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
2022年12月10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产制品“熏鱼”中使用了“复配着色剂橙色”的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标准,该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为“果蔬汁(浆)类饮料”,而该产品却在“熏鱼”中使用,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期间共生产了295盒“熏鱼”,货值金额为8260元。截至案发时,这些产品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885元。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4月3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85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二: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了某大药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2023年4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大药房销售的“一炮到天亮”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抽样并送检,结果显示该食品中含有3.15×105mg/kg的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销售含有药物成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上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家家电经营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案件。
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经过查询,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规格为JZY-2301和JZY-2302的10台燃气灶均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这些产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63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四: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了某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案件。
2023年3月21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62瓶洋河天之蓝白酒、2瓶梦之蓝水晶版白酒和1瓶梦之蓝M6+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这些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为2455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没收白酒,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案件。
2023年2月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后厨门口有一台正在使用的电梯,但未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采购了一台杂物电梯,并在当年年底前安装完成。由于未经检验,该电梯于2023年1月投入使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电梯已通过检验并合格。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8日依据第八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六:
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了一起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权内墙腻子的案件。
2023年2月14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项目工地使用的“三棵树”内墙腻子粉为假货。权利人到场鉴定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标有“三棵树”标识的内墙腻子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陈某作为实际承揽人参与了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共销售侵权腻子粉1401袋,每袋25元,货值金额3502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2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案例七: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了兴东某超市的蜂蜜过度包装案。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兴东某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扬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配制中老年营养蜂蜜制品,其外包装盒较大,而内部包装瓶却明显过小。现场抽样检验发现,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为76%,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小于等于45%的限量要求。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1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该款商品。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将线索通报给了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