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系统核查,庐山市辖区在6月份有28辆逾期未报废的重点车辆,225辆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请车主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送交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或者将车辆交由回收公司进行拆解。如果逾期不进行检验或注销,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若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机动车所有人可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和凭证,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如果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则机动车所有人应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确认机动车,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七日内,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给车辆管理所。如果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则还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电子资料。